布吉納法索憲法

布吉納法索憲法是1984年8月4日改國名為布吉納法索以前,上沃爾特共和國曾制定4部憲法。第4部憲法1977年11月24日頒布。憲法規定,上沃爾特為“民主的、世俗的、社會的共和國”。共和國的原則是:“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並由人民治理。

”憲法承認多黨制,但只允許3個政黨存在和參加競選。該憲法於1980年11月被澤博政權取締。1983年8月4日桑卡拉發動政變,成立全國革命委員會(最高權力機關),委員會主席為國家元首,委員會由正規軍和準軍事部隊的軍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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