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課是唐至明徵收的海關稅。唐代海外貿易興起,政府在通商口岸設市舶使,檢查出入船隻,徵收關稅。元和年間向外商開徵“舶腳” (也稱下碇稅) 。宋承唐制,設市舶司,對市舶實行統制政策。凡舶來商品先由市舶司檢查、徵稅,稱“抽解”,稅率通常為十分之一,實物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舶課
- 市舶:進行海上貿易的中外船隻
- 時間:明
- 貢舶制度:必須先向朝廷進貢
明朝實行貢舶制度,即海外來華貿易,必須先向朝廷進貢,否則,不準進行貿易。其市舶原則,既無財政目的,又無互通貨賄的意義,唯以通好、懷柔為原則。因此,明朝對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貨物,不征市舶課,有時官府對海舶帶來的貨物實行抽分,然後,從優償給其值,實際是高價收買。對於貢品,國家也高於原價給其值。國內商船一般嚴禁出海。明萬曆二年(公元1574年)巡撫劉堯海以船稅充餉,“歲以六千兩為額”。徵稅原則有水餉、陸餉、加增餉之分。所謂水餉,即以船的廣狹為準,餉出於商船;所謂陸餉,即以貨之多寡計值征餉;所謂加增餉,即去呂宋島(今菲律賓)的商船返回時因其攜帶的商品甚少,除征不多的水餉、陸餉外,加征150兩,稱加增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