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新標準2015年1月1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新資質標準
- 執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一級資質標準,二級資質標準,三級資質標準,承包工程範圍,
一級資質標準
10.1.1企業資產
淨資產1億元以上。
10.1.2企業主要人員
(1)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市政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10.1.3企業工程業績
近10年承擔過下列7類中的4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修建城市主幹道25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城市次幹道以上道路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修建城市廣場硬質鋪裝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2)累計修建城市橋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修建單跨40米以上的城市橋樑3座;
(3)累計修建直徑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淨寬1米以上方溝)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3米以上的中壓燃氣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5米以上的熱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萬噸/日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或10萬噸/日以上的供水廠工程2項;或修建20萬噸/日以上的給水泵站、10萬噸/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噸/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2項;
(6)累計修建斷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單項契約額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綜合工程項目2項。
10.1.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3項中的2項機械設備:
(1)攤鋪寬度8米以上瀝青混凝土攤鋪設備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機2台;
(3)直徑1.2米以上頂管設備2台。
二級資質標準
10.2.1企業資產
淨資產4000萬元以上。
10.2.2企業主要人員
(1)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市政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5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75人。
10.2.3企業工程業績
近10年承擔過下列7類中的4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城市道路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
(2)累計修建城市橋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單跨20米以上的城市橋樑2座;
(3)累計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燃氣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熱力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
(4)修建4萬噸/日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或5萬噸/日以上的供水廠工程2項;或修建5萬噸/日以上的給水泵站、排水泵站4座;
(5)修建200噸/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2項;
(6)累計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公里以上;
(7)單項契約額2000萬元以上的市政綜合工程項目2項。
三級資質標準
10.3.1企業資產
淨資產1000萬元以上。
10.3.2企業主要人員
(1)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市政公用工程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市政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承包工程範圍
10.4.1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類城市道路;單跨45米以下的城市橋樑;
(2)15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25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5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壓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斷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類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契約額40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10.4.3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25米以下的城市橋樑工程;
(2)8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6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下熱力管道;
(4)單項契約額2500萬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單項契約額2000萬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軌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契約額25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註: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捷運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運輸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
2.市政綜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橋樑、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
兩類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道路與橋樑、給排水、結構、機電、燃氣等專業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