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採用假冒、仿冒等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購得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徵:1)市場混同行為涉及三方當事人。2)被混同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識。3)以市場混同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