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1814,1815)》,法國與反法聯盟成員國簽訂的和平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黎條約(1814,1815)
- 簽訂時間:1814年5月30日
歷史沿革
第一次《巴黎條約》是第六次反法聯盟成員國與法國於1814年5月30日在巴黎簽訂的。後瑞典、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條約。條約規定:法國保留1792年的疆界,恢復荷蘭、瑞士、德意志諸公國和義大利各國奧地利統治地區除外的獨立;拿破崙戰爭時期,各國占領的法國在海外的殖民地(英國控制的多巴哥等島嶼除外)歸還給法國,馬爾他島歸英國所有;宣布萊茵河和希爾德河自由航行。對於法國放棄的領土歸屬問題以及涉及除法國以外的歐洲其他國家的問題,條約規定另外召開國際會議解決(見維也納會議)。條約簽訂不久,拿破崙一世利用了法國各個階層對復辟的波旁王朝的不滿,以及戰勝國在維也納會議上的尖銳矛盾,從流放地厄爾巴島潛回法國,建百日王朝。英、俄、奧、普等國之間的矛盾暫時緩和,它們組織了第七次反法聯盟,並在6月18日滑鐵盧戰役中打敗法軍,拿破崙一世第二次退位。
1815年11月20日,第七次反法聯盟成員國(英、俄、普、奧)與法國簽訂了第二次《巴黎條約》。這項條約比第一次條約更為苛刻。它規定法國只能保留1790年的疆界,致使法國又喪失菲利普維爾、薩爾路易、薩爾布呂肯和蘭道等許多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地區,法國要償付7億法郎的賠款,以發行公債的辦法分15次在5年內還清;賠款還清以前,聯盟各國派兵15萬人駐紮在法國東北的要塞,駐軍費用由法國負擔;法國歸還拿破崙戰爭時期從戰敗國掠走的珍貴藝術品。此外,凡未被該約取消的1814年《巴黎條約》和維也納《最後議定書》的所有條款,也都再次得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