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馬瑤族自治縣長壽資源保護條例

巴馬瑤族自治縣長壽資源保護條例

巴馬瑤族自治縣長壽資源保護條例,於2021年1月19日巴馬瑤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巴馬瑤族自治縣長壽資源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5/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巴馬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特有的長壽資源,鞏固巴馬“世界長壽之鄉”品牌成果,規範長壽資源管理,促進自治縣長壽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長壽資源是指長壽人群以及能夠促進人類機體健康、延長機體壽命的獨特環境資源及其產品。包括:
(一)長壽人群;
(二)有益於延長機體壽命的空氣、土地、氣候、水、生物、地磁等獨特環境資源;
(三)自治縣獨特環境資源下產出的香豬、火麻、油魚、山茶籽、珍珠黃玉米等農產品;
(四)民族特色文化、民族醫藥;
(五)其他長壽資源。
第三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長壽資源保護以及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長壽資源保護以及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壽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醫療保障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壽資源的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長壽資源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長壽資源的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劃定長壽旅遊開發區、長壽旅遊景區、康養產業開發區,指導相關部門制定長壽資源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康養產業規劃,制定優惠政策,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加大對長壽資源保護以及開發利用的投入,加強長壽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長壽產業的發展。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長壽資源研究工作,從人員、經費、政策等方面加大對長壽資源研究機構的支持。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合理規劃城鎮布局,持續保持和最佳化自治縣整體大氣環境質量,提高自治縣獨特環境資源品質。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百歲老人實際生活分布狀況劃定長壽資源重點保護區域。重點保護區域的劃定以及管理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章 長壽資源保護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大力倡導尊老、愛老、助老的社會風氣。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將每年的農曆九月初九設為巴馬祝壽節,開展祝壽活動,為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頒發證書,為百歲老人頒發牌匾。
關注關愛非自治縣戶籍外來養生的老年人,加強對外來老年人及其緊急聯繫人的登記服務,形成聯合關愛機制。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戶籍在本自治縣的年滿八十周歲老年人按年齡段每月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補助額度與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體發放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醫療保障提供經費支持。
戶籍在本自治縣的老年人在本自治縣範圍內可享受下列健康服務: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在健康大數據平台上建立檔案,按照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免費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交通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上門服務,為老年人就醫、診療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旅遊者需要拜訪長壽老人的,應當徵得其本人或者監護人同意並遵守拜訪長壽老人的有關習俗,拜訪的時間和頻次不得妨礙老年人正常休息。
除防治疾病需要以外,嚴禁在長壽老人身上提取生物檢材進行檢驗或者試驗。因採集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需要,確需在長壽老人身上取樣檢驗、試驗的,需出示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批文並報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在本人或者監護人完全了解相關信息並同意後方可取樣。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長壽老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提供長壽老人日間照料、居家養老等服務,建設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造林綠化、涵養水源、保護植被、節能減排等措施,加強對森林、溶洞、江河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加強保護區域內的水、大氣和生物資源,防治水、大氣污染。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轄區內香豬、火麻、油魚、山茶籽、珍珠黃玉米等特色農業資源的保護。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明確富硒、鋅、鍶土壤分布基礎上,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秸稈還田、深耕深松、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等保護性耕作,改良土壤,保持和提高地力等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長壽旅遊開發區、長壽旅遊景區內的獨特環境資源。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民族特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對當地的“祝著節”“盤王節”等節慶活動、“補糧”等傳統儀式、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飲食習俗、居住習俗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保護其整體性和傳承性,維護其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本行政區域內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保護、扶持、發展民族醫藥事業,根據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專項經費,並逐步增加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
第三章 長壽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壽健康產品、旅遊資源、康養產業等長壽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利用長壽資源應當符合自治縣長壽資源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康養產業規劃。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長壽健康產品生產企業和旅遊、康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相關企業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自治縣的長壽健康產品資源發展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提高綠色食品原料生產標準化、規模化、專業化水平。建立綠色產品補償機制,重點扶持龍頭企業,促進健康綠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長壽健康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範使用註冊商標。
鼓勵長壽健康產品生產企業依法申請使用“長壽巴馬”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長壽巴馬”註冊商標的長壽健康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統一標識。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長壽巴馬”註冊商標或者使用與“長壽巴馬”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建立健全“長壽巴馬”註冊商標侵權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暢通調解渠道,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推動非訴訟方式解決商標侵權糾紛。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長壽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閒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長壽區域旅遊合作,鼓勵開發具有長壽特色的旅遊線路和產品,促進長壽旅遊與工業、農業、商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科技教育等領域的融合。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開發建設長壽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康養、長壽健康產品產業時,應當考慮當地民眾的利益,鼓勵縣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以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入股參與開發。景區、景點所在地的民眾,應當支持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長壽旅遊景區內從事長壽旅遊資源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長壽資源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的規定,符合長壽旅遊開發區、長壽旅遊景區綠化美化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開發建設前,應先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制定資源保護計畫和措施。開發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以及噪音的處理處置設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景觀、文物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開發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以及噪音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其性質、布局、規模、高度、造型、質感、色調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康養產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加強國土空間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對康養產業布局引導作用,推進建立特色鮮明、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康養產業體系。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對康養產業的支持力度,在市場準入、項目立項、招商引資、技術創新等方面給予康養企業項目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經自治縣有關部門批准同意開發利用長壽資源進行旅遊活動、康養產業開發以及在長壽旅遊景區內修路建房或者興建其他旅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長壽資源,避免破壞環境。
進入長壽旅遊開發區、長壽旅遊景區的人員,應當愛護生態環境,不得破壞獨特環境資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長壽老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對侵犯長壽人群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長壽資源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
(二)未履行為戶籍在本自治縣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年齡段發放經濟補助職責的;
(三)未為戶籍在本自治縣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務的;
(四)其他在長壽資源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在長壽老人身上提取生物檢材進行檢驗或者試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擅自使用“長壽巴馬”註冊商標或使用與“長壽巴馬”相同或近似商標構成侵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經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指長壽老人,是指年滿八十周歲的自然人。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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