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水利局),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 所屬部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強化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三)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按照自治區、自治州水資源戰略規劃,加強水能資源調查評價、開發規劃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河流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自治州水行政和水利發展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自治州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水能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
(二)負責生活、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自治州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自治州中長期水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用水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及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工作;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水電建設管理,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自治州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審核入河排污口設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自治州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自治州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定額,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河流、湖泊、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稽察;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擬訂水利、水電、水產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九)編制、審查自治州境內的水利、水電、水產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水利、水電、水產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自治州境內重大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組織重大水利、水電、水產等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監督實施水利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自治州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外資引進工作。
(十四)負責自治州漁業水產、漁業技術推廣和漁船安全檢查工作。
(十五)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文秘、會務、信息、檔案、保密、政務公開、提案議案、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後勤服務、環境衛生、對外聯繫、公務接待、老幹部管理、民眾團體工作;承辦並監督落實局機關重要事項的決定、決議,督查各項工作執行情況;擬訂自治州水利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水利改革方案;協助局領導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二)水政水資源科
組織擬訂自治州水利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州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節約用水規劃等水資源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全州水資源調查和評價,指導自治州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用水;指導全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制度;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各單位及兵地之間水事糾紛的協調和仲裁工作;承擔本局水行政複議、訴訟工作;指導水資源和水環境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域排污控制工作;組織擬訂節約用水規劃、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供水水源地保護工作;負責鑿井許可管理和鑿井施工資質審查,組織發放鑿井許可證;負責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徵收工作;編制發布《巴州水資源公報》。
(三)農牧水利科
研究編制全州農村、牧區水利發展規劃、建設計畫,擬訂農村牧區水利政策、規章、規範、標準;指導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牧區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小水電建設、農村電氣化發展及農村牧區節水工作;組織擬訂大型灌區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機井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更新建設計畫;指導全州農村、牧區水利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廣節水型水利技術,組織實施節水灌溉;歸口管理自治州農業綜合開發等重大支農項目農田水利建設業務;組織實施農村牧區供水與環境衛生外資項目。
(四)水土保持科
擬訂自治州水土保持政策、措施,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自治州生態建設規劃及項目審查驗收工作;指導全州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組織全州水土流失動態監測並定期公告。依法監督《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審批、實施、驗收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州水土保持“兩費”徵收及監督使用。
(五)建設與管理科
組織擬訂自治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對全州水利、水電及水產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州域內主要河流、湖庫的綜合治理與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報建、主體工程開工及工程後評價;組織、協調和監督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與驗收。負責全州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重大設計修改、概算修正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期的防洪安全管理,負責河湖、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行業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單位及其它中介組織的資質及資格審核;負責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建設監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新技術推廣工作;負責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指導市場準入;組織管理水利、水電工程招投標工作;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執法監察工作。
(六)計畫與財務科
組織擬訂自治州水利、水電、水產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上報和執行全州水利基本建設及各類水利專項建設前期工作的年度實施計畫;組織承辦流域綜合規劃及各項專項規劃、水利基本建設、水保、農田水利、改水防病、防洪等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實施方案的編制、審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上的相關工作;負責本局水利基建項目資金的管理、審查、監督工作,督促建設單位編制水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和承辦全州水利基本建設、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規費、信貸等經濟調節建議;指導監督水利系統財務工作,負責全州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經費(含專項經費)的編制、管理、撥付和報賬,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審計;負責局機關政府採購計畫的監督檢查;負責所屬單位非稅收入(預算內、外行政性收費)的審核和監督。
(七)組織人事科
負責自治州水利系統黨建目標管理、黨員教育管理、黨費收繳管理、黨務公開、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考核工作;指導、管理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負責本系統後備幹部推薦、考察、考核、任免及幹部培訓工作。負責自治州水利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職稱評審、年度考核、職工獎懲、幹部檔案等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水利局行政編制22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自治州水利局牽頭,會同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自治州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自治州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個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自治州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州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自治州環保局協商一致。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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