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格副縣級,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掛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的行政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級別: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的職責。
(三)加強立法、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對全州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職責;調查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承擔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自治州立法工作,負責立法草案的起草、審修,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負責貫徹落實立法工作諮詢論證制度、聽證制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制度;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徵求法規、規章草案意見的工作。
(四)組織進行自治州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工作。
(五)負責對全州各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進行統籌規劃、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各縣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異議的審查、處理事項;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報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工作。
(六)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涉及法律和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為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管理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七)負責自治州本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和確認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建議;負責全州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的調研、協調、指導和報請審批工作。
(八)負責審查、確認自治州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負責全州《行政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的審查、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承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負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相關工作。
(九)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督促、指導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相關職責;組織指導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負責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傳和理論研究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經濟仲裁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政策法規科
承辦立法項目的協調、起草、審修工作;對自治州人民政府印發或各部門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議、批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徵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意見的工作;承擔自治州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縣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等職責;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報備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異議的審查處理事項;承擔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為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在經濟和社會管理事務中遇到的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組織專家論證,提供諮詢意見;協助領導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二)執法監督科
承擔全州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情況交流職責;擬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實施意見、工作規劃和考核辦法,承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和確認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建議;承辦全州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的調研、協調、指導和報請審批工作。承擔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總結交流等工作;監督涉及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確認以及對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實行統一規範和管理的具體事務,實施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承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負責法制培訓、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設;負責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承擔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複議科
承辦依法應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管轄、處理的各類行政複議案件和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務;督促、指導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擬定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方面的配套規定和制度;承辦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承擔全州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統一管理工作;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受委託,辦理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訴訟事務,辦理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指導、協調經濟仲裁工作;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編制7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副縣級領導職數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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