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掛自治州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主管部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入自治州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全部職責。
(二)加強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有組織朝覲工作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監督檢查職責。
(三)增加制止零散朝覲工作職責。
(四)取消“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年檢”的職責。
(五)將“民族成分鑑定”和“清真食品生產、清真餐飲業資格認定”下放給縣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研究並提出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單行條例,擬訂規範性檔案,健全自治州民族宗教管理體系。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縣市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參與組織民族自治地方慶典等活動。
(三)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及時穩妥地解決民族間、宗教間、教派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有關問題。
(四)參與制定自治州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政策和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自治州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併承辦扶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做好與發達地區科技、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負責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州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助解決自治縣、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問題。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分析工作。
(五)參與研究擬訂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舉辦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參加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六)負責對全州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配合有關都門擬訂我州少數民族人權情況報告等事宜。
(七)參與擬訂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掌握少數民族幹部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制定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落實。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睦。
(九)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支持和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做好愛國宗教人士帶培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事務。
(十一)負責自治州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對外宣傳;負責組織開展國家、自治區有關朝覲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負責有組織朝覲和制止零散朝覲工作。
(十二)負責全州的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對自治州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族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活動的考核、驗收和掛牌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模範表彰活動。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州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對全州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民漢兩種語言的使用情況依法進行監督;負責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和規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負責管理全州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和全州語言文字的社會套用;制定全州“雙語”學習工作發展規劃、具體措施並提出表彰獎勵辦法;協調、指導全州開展“雙語”學習活動。主管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培訓工作;組織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組織實施全州國語水平測試、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監督檢查各縣市、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
(十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財務、計畫生育、老幹部管理、辦公自動化和接待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和籌備綜合性會議。
(二)民族事務科(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辦公室)
監督檢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城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自治州地方性民族政策,負責民族經濟方面的理論、政策、法規的綜合研究工作,負責民族事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和評選表彰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安排部署民族團結教育活動;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事務,管理少數民族成份的鑑定、變更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和自治州慶典活動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圖書、音像製品的審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大、中專院校的招生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國高校對口支援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州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做好與發達地區科技、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參與組織內地發達地區對口支援及引進人才、資金、技術工作;協助解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問題。負責少數民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組織業務工作會議;負責對各縣市涉及民族事務的行政訴訟進行複議;負責蒐集、編寫有關民族及工作方面的信息,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民族方面的議案、提案。
(三)宗教事務科
負責伊斯蘭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國家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協助基層解決好宗教領域出現的問題,做好反滲透工作;辦理寺院寺廟的維修、修建、登記事務,參與宗教經費的管理,開展宗教界“平安宗教活動場所”、“和諧寺觀教堂”和“雙五好”的評選表彰活動;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培訓工作;建立完善有組織朝覲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申請朝覲人員的體檢、政審和行前培訓教育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制止零散朝覲工作;處理各教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宗教書刊和宗教音像製品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業務工作會議;負責對各縣市涉及宗教事務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複議;負責蒐集、編寫有關宗教及工作方面的信息,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宗教方面的議案、提案。
(四)執法監督檢查科
全面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各縣市及各單位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情況,對上級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組織開展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對自治州黨委、政府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相關情況;負責依法行政評議考核、普法教育和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政務與信息公開工作;配合人大、政協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方面的執法檢查調研,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起草向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有關民族宗教執法工作的報告。
負責自治州清真食品的執法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對自治州從事清真食品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經營的企業和業主進行認定和監督管理;對各縣市清真食品管理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複議;負責蒐集、編寫貫徹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工作方面的信息。
(五)民族語言文字科
負責自治州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自治州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社會套用,負責自治州語言文字標準化和規範化工作,指導自治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負責組織業務工作會議;承辦自治州語言文字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負責蒐集、編寫民族語言工作方面的信息;辦理人大、政協有關民族語言工作方面的提案、議案。
伊斯蘭教協會 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動及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對伊斯蘭教界人士和穆斯林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遵紀守法、時事政治教育,引導信教民眾崇尚科學,提高信教民眾的國家意識、法制意識、公民意識;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伊斯蘭教教務指導活動;協助開辦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加強對年輕教職人員的培養,協助做好宗教院校招生工作,加強伊斯蘭教界人士的隊伍建設;完善和規範本會及清真寺的民主管理制度;收集伊斯蘭教文史及學術資料,發掘和整理伊斯蘭教的優良歷史文化遺產,組織開展伊斯蘭教文化學術研究活動,做好“解經”工作,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的積極闡釋,規範宗教活動;在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統一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考核、任用、聘用、發證等工作;促進本會及各縣市伊協、清真寺開展自養事業,組織全州愛國宗教人士、清真寺積極參與自治州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活動;積極反映伊斯蘭教界人士和穆斯林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涉外宗教活動即有組織朝覲等工作。
佛教協會 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與法律法規,團結全州佛教信徒,愛國愛教,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貫徹黨的宗教政策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興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和培訓愛國宗教教職人員,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開展以寺養寺和公益活動;開展佛教學術研究活動,蒐集整理佛教史料,協助政府保護佛教文物古蹟;開展與國內、國外佛教友好往來,增進佛教文化交流;發揚佛教優良傳統,積極引導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統一規範佛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認定、考核、聘用、任用、發證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行政編制20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自治州伊斯蘭教協會、佛教協會副縣級領導職數各1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伊斯蘭教協會、佛教協會科級領導職數各1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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