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組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局長:尼木格爾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班子,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整合劃入原自治州人事局、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全部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就業、社會保障服務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州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範全州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州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層次人才管理辦法,負責全州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及公務員隊伍建設;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全州機關、企事業工傷認定工作。
(十二)綜合管理外國專家工作;負責管理全州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到州域內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州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對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領導實施考核並提出使用建議;對縣市就業、社保工作進行考核。
(十四)受理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五)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修志、提案(議案)辦復、政務公開、保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機構編制、後勤服務、人事管理、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對口扶貧幫扶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制定信息工作實施辦法,負責機關信息工作簡報編寫;擬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信訪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定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三)工資福利和人事調配科
貫徹落實自治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落實統一發放工資政策;負責自治州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自治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辦自治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調配人員事宜,承辦自治州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
(四)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州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的管理;承擔自治州緊缺人才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全州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全州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提出培訓經費的使用意見;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工種增加、機構年審和日常管理;負責自治州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根據自治州產業規劃,結合州域內大中型企業人員需求狀況,協調大中專院校開展訂單式人才培養。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辦公室)
落實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表彰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承擔少數民族人才特殊培養工作;落實高層次人才管理制度。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州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測算、擬訂、發布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價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契約台賬;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全面落實;健全和完善自治州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具體承擔自治州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自治州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和工業園區的創建活動;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審查認定,特殊勞動工時審批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信息建設。
(八)養老失業保險科
貫徹落實自治區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失業保險政策及企業年金政策;貫徹落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城鎮養老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落實養老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承辦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組織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指導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九)醫療生育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自治州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查、確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並核發資格證書,進行年審、檢查、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服務質量;會同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局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和統計制度的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和標準;落實國家制定的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自治州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自治區關於工傷保險的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工傷和職業病、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全州機關、企事業工傷認定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指導自治州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執行自治區關於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30名,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4名。

領導班子

局長:尼木格爾

其他事項

(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自治州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州教育局負責,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助。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自治州財政局、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州財政局、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組織實施。
(三)外國專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歸口管理自治州外國專家工作。自治州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外國專家的涉外事項管理工作。
(四)管理自治州公務員局、自治州社會保險管理局。自治州公務員局的機關黨務、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後勤、老幹部管理、對外交流合作事務,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自治州社會保險管理局的人事黨務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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