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專利法是指巴西公布的巴西工業產權法。該法規定的保護對象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或自授權日起不低於1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15年,或自授權日起不低於7年。不能取得專利的有:(1)違反法律、道德、衛生、公共安全等的發明;(2)依化學工藝或方法取得的物質;(3)藥品、營養品、化學藥用物質或產品及製取方法;(4)合金;(5)已知工藝、方法或元素的組合,只在形式等方面有改變的“6)為特定目的使用或套用發現;(7)手術、外科或治療技術,但不包括裝置或設備;(8)商業簿記、計算等系統、程式、計畫或方案;(9)純理論概念;原子核裂變物質或產品及製取工藝。在專利的審查上,巴西採用早期公開及延遲審査制。
即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將專利申請公布,公布後24個月內申請人提出審査請求。關於專的的實施,該法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批准之日起3年內在國內開始實施其專利,或已停止實施1年以上的,為了公共利益,可以採取強制許可。關於專利轉讓許可證,該法規定許可證不得對其涉及的產品的銷售或出口加以限制,也不得對製造該產品所必需的材料的進口施加限制。關於政府雇員發明的歸屬分三種情況:(1)職務發明歸僱主所有;(2)非職務發明屬於雇員;(3)發明人不在其職責範圍內,但使用了僱主的設備、資金而取得的發明,歸雙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