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涅韋日斯—薩爾杜提斯基鐵路案

巴涅韋日斯一薩爾杜提斯基鐵路案(Panevezys-Sal-dutis Railwary Case)常設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件。在立陶宛境內的巴涅韋日斯一薩爾杜提斯基鐵路原是俄國在聖彼得堡的一家鐵路公司所建的。愛沙尼亞擁有該鐵路的股權和特許權。1917年俄國革命期間,該公司已被收歸國有。立陶宛、愛沙尼亞和拉脫維亞根據《布列斯特一立托夫斯克和約》取得獨立後,蘇聯政府與愛沙尼亞簽訂《塔圖和約》,蘇聯放棄了在愛沙尼亞境內已實行國有化的私人財產的全部權利要求。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已搬回愛沙尼亞,改用愛沙尼亞名稱,稱為“愛沙曼尼”。該公司自稱是前俄國公司的繼承者,要求立陶宛歸還巴涅韋日斯一薩爾杜提斯基鐵路,為立陶宛政府所拒。愛沙尼亞便代表愛沙曼尼公司與立陶宛談判。到1937年,談判宣告失敗後,愛沙尼亞代表愛沙曼尼公司向國際常設法院起訴,要求立陶宛歸還巴涅韋日斯一薩爾杜提斯基鐵路或給予賠償。立陶宛提出兩點初步反對主張,第一是愛沙曼尼公司沒有用盡當地救濟措施,第二是愛沙尼亞沒有資格代表“愛沙曼尼”公司起訴,因為只有受損害者在受損害時的國籍國才有資格為它行使外交保護。國際常設法院在1939年2月28日作出判決。法院判稱:愛沙曼尼公司沒有用盡當地救濟措施的抗辯業已成立,愛沙尼亞的索賠要求是不能受理的。第二點反對主張涉及國家對其國民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問題。這問題本來可以並在案情實質中審理,由於第一反對主張已成立,法院沒有管轄權,實質問題也就無法審理了。法院根據第一點反對主張以命令撤銷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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