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喀什地委辦公室、喀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巴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喀黨辦發〔2011〕55號)檔案精神,設立巴楚縣司法局(以下簡稱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能調整
(一)指導、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二)加強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
(三)“危安類”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三類”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教時銜接押解工作。
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計畫、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參與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行各業和各鄉鎮(場)的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三)指導、監督和管理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指導鄉鎮(場)司法所開展各項司法行政業務,負責全縣司法助理員的業務培訓和監督指導。
(七)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參與法學調研工作和地方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工作。
(八)處理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來信,搞好來訪接待工作。
(九)管理和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全縣的“12348”法律服務系統建設和基層司法調解中心建設。
(十一)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司法局設5個內設構,12個派出機構。
(一)內設機構(5個)
1、行政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起草,研究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警務督查、信息、文秘、信訪、統計、保密、文印及文書檔案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各股、室、處的工作關係。管理局機關的財務,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及調度、安全保衛、資產管理、接待、基本建設及維修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裝備的計畫、申報、管理、配發工作。
2、政工辦公室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組織人事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基層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律師、公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老幹部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指導、管理警銜警務工作。負責局黨支部和黨建的日常事務工作、政務公開等工作。
3、基層工作辦公室
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司法協理員和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組織並實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審核和年檢註冊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授予、執業證申請和年檢註冊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全縣“148”法律服務工作,承擔縣“148”協調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4、法制宣傳教育辦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的法制宣傳工作,具體承辦縣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全縣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全縣依法治理工作,具體承辦縣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各級各部門各行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辦公室
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具體負責實施對鄉鎮(場)、村(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鄉鎮(場)、村(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日常管理和矯正、考核獎懲和解除矯正工作;指導、監督鄉鎮(場)、村(社區)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正工作制度;管理、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具體承辦縣安置幫教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指導、監督全縣建立健全社區幫教組織;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及鄉鎮(場)、村(社區)為幫教對象解決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幫助其順利融入社會;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隊伍的業務培訓。
(二)派出機構(12個)
分別為:阿瓦提鎮司法所、英吾斯塘鄉司法所、瓊庫恰克鄉司法所、色力布亞鎮司法所、阿拉格爾鄉司法所、阿克薩克瑪熱勒鄉司法所、夏馬勒鄉司法所、阿納庫勒鄉司法所、三岔口鎮司法所、巴楚鎮司法所、多來提巴格鄉司法所、恰爾巴格鄉司法所。
派出機構承擔社區矯正工作;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148”法律服務和對“兩勞”釋解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20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鄉鎮司法所核定行政編制12名。
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