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和職權
巴憲法規定,議會由協商會議和眾議院組成,協商會議職能為向國家立法、行政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眾議院承擔立法工作;國王、內閣和眾議院擁有法律創設權,協商會議無法律創設權。
對於現行國家法令和政策,議會有權對其進行“違憲審查”,並交憲法法院審查,若經憲法法院裁決該法令或政策違憲,須立即停止執行。國王有權將議會已通過的法案交由憲法法院進行審查,經查實違憲,國王不予簽署,該法案則不能實施。
議會兩院均有權監督政府,並就有關問題質詢內閣成員。眾議院除擁有質詢權外,還有權對內閣成員啟動“不信任投票”。如“不信任投票”獲半數眾議員以上通過,該內閣成員必須辭職,或由國王下令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選舉。議會不得對首相進行質詢或啟動“不信任投票”。
議員及議會的產生
(一)協商會議的產生
協商會議40名議員均由國王任命,議長亦由國王任命產生。議員任期4年,可被多次任命。
(二)眾議院議員選舉制度
眾議院40名議員來自巴林40個不同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議長由議員投票選出。議員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1.候選人資格
年滿20周歲的成年巴林男女公民;擁有完全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擁有閱讀和書寫阿拉伯語的能力。
2.選民資格
年滿20周歲的成年巴林男女公民,因犯罪被剝奪選舉權的除外;在自己居住地所在選區參加投票;海外公民可參加投票,不受居住地限制。
3.選舉機構
巴林設有選舉委員會,專門負責眾議院議員選舉。該委員會主席由巴司法和伊斯蘭事務大臣擔任,主席委託一個由3人組成的執行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巴政府允許國內人權組織在各選區監督選舉,但不歡迎國際人權組織派觀察員介入本國選舉。
4.選舉程式
各選區地方政府應於選舉前進行選民登記,並在選區張貼選民名單。各選區第一輪選舉應於選舉開始後45日內完成,若此輪選舉中無候選人獲該選區50%以上選票,得票最高的前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獲多數選票者獲勝。第二輪選舉應在30日內結束。
議會組織結構
協商會議
1.協商會議主席職權
對協商會議的各項工作負總責;直接領導協商會議總秘書處;協調下設各委員會之間的關係,監督各委員會工作;召集並主持協商會議例會及緊急會議;有權要求下設委員會就重要或緊急議題召開會議,並主持會議;代表協商會議發表言論並與其他部門進行聯繫與協調;協商會議各委員會及議員有義務協助主席做好工作。
2.協商會議辦公室
協商會議辦公室為協商會議常設機構,由協商會議主席、2名副主席及5名下設專門委員會主席組成。該辦公室負責制訂會議議程、審查協商會議年度預決算、幫助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並受主席委託,在議會休會期間負責協商會議日常工作。
3.常設委員會
協商會議下設6個常設委員會。
(1)立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負責研究法律草案及其是否違憲,協助其他委員會審訂提案文本;處理關於免去有關人員議員身份、終止議員豁免權等事務;其他委員會職權之外的事務。
(2)外事、國防及國家安全委員會
負責研究國際政治、巴林外交政策及在國際事務上的立場;審議巴政府對外簽訂的條約與協定;討論巴面臨的外部國家安全問題、國內安全事務及有組織犯罪等議題。
(3)財政與經濟事務委員會
負責審議政府預、決算、國家經濟發展計畫、政府預算內建設項目及與政府各部有關的財政或經濟項目。
(4)社會服務事務委員會
負責教育、掃盲、工會、職業培訓、社會文化、衛生服務、新聞媒體等事務。
(5)公共事業與環境委員會
負責農業、水電、住房、交通、郵政、市政建設及環境保護等領域事務。
(6)婦女兒童事務委員會
負責審議關於婦女兒童事務的法律、政策草案,向協商會議提交有關報告;就關於婦女兒童事務向其他委員會提供諮詢;跟蹤監督議會關於婦女兒童事務所作決議或建議的落實情況。
4.辦事機構
總秘書處為協商會議辦事機構,受協商會議主席領導,負責處理日常行政工作。總秘書處由會務局、議員局、議會事務局、人事局和網路局組成,分別負責會議安排及記錄、議員發言計時、接受議員提案、接受各專門委員會報告並將轉呈協商會議辦公室。
眾議院
1.眾議院議長職權
對眾議院各項工作負總責;直接領導總秘書處;協調並監督各委員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眾議院例會及緊急會議;有權要求下設委員會就重要或緊急議題召開會議,並主持會議;代表眾議院發表言論並與其他部門進行聯繫與協調。
2.眾議院辦公室
眾議院辦公室為眾議院常設機構,由議長、兩名副議長、眾議院立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財政與經濟事務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制訂會議議程、安排審議政府提案的先後次序、審查眾議院年度預決算、審議各專門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審議眾議員出訪報告,並受議長委託,在議會休會期間負責眾議院日常工作。
3.常設委員會
眾議院下設5個常設委員會
(1)立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負責研究法律草案及其是否違憲,協助其他委員會審訂提案文本;處理關於議員資格及豁免權等事務;其他委員會職權之外的事務。
(2)外事、國防及國家安全委員會
負責研究國際政治、巴林外交政策及在國際事務上的立場;審議巴政府對外簽訂的條約與協定;討論巴面臨的外部國家安全問題、國內安全事務及有組織犯罪等議題。
(3)財政與經濟事務委員會
負責審議政府預、決算、國家經濟發展計畫、政府預算內建設項目及與政府各部有關的財政或經濟項目。
(4)社會服務事務委員會
負責掃盲、職業培訓及社會服務、體育、文化、衛生、新聞、勞工等有關事務。
(5)公共事業與環境委員會
負責農業、水電、住房、交通、郵政、市政建設及環境保護等領域事務。
辦事機構
總秘書處為眾議院辦事機構,客群議院主席領導,負責處理日常行政工作。總秘書處由議會內部事務局、公共關係與新聞局、會務局、委員會事務局、議員事務局、人力資源局、信息技術局等部門組成,分別負責會議安排及記錄、議員發言計時、接受議員提案及各專門委員會報告、維護設備與網路等。
會議制度
協商會議於每周一上午0930召開例會,眾議院於每周二上午0930召開例會。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超過議員半數,否則會議決議無效。除例會外,兩院可就重要或緊急議題召開特別會議。
議會會議對公眾開放,百姓和記者可參與旁聽。在討論與政府部門相關問題時,有關內閣大臣或其代表應列席,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屆時議會可應政府部門要求舉行閉門會議。
每年12月第2個星期六,巴林召開國民議會開幕儀式,兩院議員共同參加,國王出席並宣布議會開幕。夏季為巴林議會休會期,本年度休會期自2009年6月1日起開始,預計於9月初復會。
立法程式
(一)內閣提出的法規草案的審議程式
1.首相向眾議院提交內閣法規草案,眾議院須在接受草案後15日內啟動審核程式,否則內閣有權將草案徑交協商會議審核;
2.眾議院辦公室安排眾議院審議內閣草案的優先次序,並將有關草案先後送相關專門委員會及立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審閱;
3.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就上述草案匯總立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修改意見後呈眾議院會議通過;
4.如該草案獲眾議院通過,眾議院將其送協商會議審議;
5.如該草案獲協商會議審議通過,則發還內閣,並由內閣呈國王批准簽署,公開發布;
6.如該草案未獲協商會議通過,則協商會議將其送還眾議院再次審議、修改後送協商會議二讀;
7如協商會議二讀仍未通過該草案,則召開兩院大會,由兩院議員共同投票,按簡單多數決定是否通過該草案。
(二)眾議員提出的立法草案的審議程式
1.由不超過5名眾議員聯名提出立法草案,並呈交眾議院議長;
2.眾議院議長將該草案先後交相關專門委員會及立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審閱;
3.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就上述草案匯總立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修改意見後呈眾議院辦公室,由眾議院辦公室決定眾議院會議審議該草案的時間;
4.眾議院就該草案進行辯論,如草案獲通過,眾議院將其送內閣,並由內閣將該草案以內閣法規草案形式再次送眾議院審議,此後審議程式與審議內閣提出的法規草案程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