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縣林業局

究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草)等國家重點工程;管理縣級林業基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東縣林業局
  • 內設機構:7個
  • 下屬單位:11個
  • 隸屬:縣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州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擬定縣林業行政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二)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程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荒漠化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經縣政府批准後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經營、加工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自然保護區管理職責、風景名勝區和自然遺產管理職責、地質公園管理職責。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縣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縣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 指導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州自然保護區(小區、點)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點)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研究並提出林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對全縣各種經濟成份的林業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全縣林業企業行為,加強林業產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協調涉林企業項目的爭取、審核和申報,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化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基金和對全縣林業資金進行稽查,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申報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林業重點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擔全縣林業行業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全縣植樹造林、森林工業、護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森林生態安全。負責林業系統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監督林業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職能轉變。不再承擔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等職責。增加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自然保護區管理職責、風景名勝區和自然遺產管理職責、地質公園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履行原有職責不變 。
(二) 人事股。履行原有職責不變。
(三) 將行政許可股更名為行政審批股。履行原有職責不變。
(四)將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股更名為規劃財務股。主要職責是:除履行原有職責外,承擔草場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的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草場有關項目申報及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的職責。
(五)將造林綠化管理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國土綠化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除履行原有職責外,承擔原林業產業股相關職責,承擔退耕還草工作職責,草種苗行業管理、良種審核認定、質量監督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安全生產的工作職責。
(六)將森林資源管理股更名為森林和草場資源管理股。主要職責是:除履行原有職責外,承擔草場、石漠化、沙化土地動態監測及評價工作職責。承擔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縣安全委員會森林防火專委會職責。不再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安全生產的工作職責。
(七)將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更名為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地管理股。主要職責是:除履行原有職責外,承擔相關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
(八) 撤銷林業產業股,其相關職責由造林綠化管理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九)撤銷森林防火辦公室,其森林火災撲救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撤銷後的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縣安全委員會森林防火專委會職責由森林和草場資源管理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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