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泰布爾賦稅論是英國近代經濟學派財政學者巴斯泰布爾在其1892年出版的《財政學》一書中闡述的賦稅理論。巴斯泰布爾的《財政學》是英國第一本系統性的財政學著作。在該書中,巴斯泰布爾對賦稅下的定義是: “所謂賦稅即個人或團體為履行公的權力而進行的公共活動,在財富方面被強制分擔的貢獻”。
對此,他作了如下說明: (1) 所謂賦稅的強制性,指的是法律規定了繳納稅額、方式、時期,以及課稅主體,而沒有接受納稅人的意見的餘地;(2) 賦稅為強制的公課,這意味著納稅人的犧牲,即使通過政府提供公共財而獲得利益,那也不是因為納稅人納稅的結果,而是由於賦稅的作用; (3) 財富的繳納不一定使用貨幣,包括強制的勞動——軍隊或維修公路等; (4) 賦稅向所有國民征課,例如對貨物稅——間接地——是向應稅物價征課,最後由消費該貨物的人來負擔,消費者亦即所謂賦稅主體; (5)賦稅為對國家設施的繳納。國家具有獨自的需要,為滿足其需要必須賦稅。判斷某個國家的需要,由擁有課稅權的國家本身定奪; (6) 為國家徵收賦稅以便提供公共財,徵得的賦稅收入可用以滿足其國家的財政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