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和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經濟、農牧業產業化的規劃部署;研究擬定全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鄉鎮企業等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辦法、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涉農涉牧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措施和辦法;承擔新農村和現代農牧業建設的計畫、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研究擬訂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措施的制定,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協調指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產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研究提出深化全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組織擬訂農牧業地方性措施、辦法,健全和促進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
農村土地經營權合理流轉,抓好土地流轉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四)負責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產業扶貧工作。
(五)研究制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工作,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指導農牧業和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組織落實促進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最佳化農牧業區域布局,指導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措施和項目建議。
(七)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牧業機械化等各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促進糧食、肉類、奶業、飼草飼料和水產品等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組織構建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引導農牧業結構調整、布局最佳化。指導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推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農牧業發展。
(八)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審核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標準,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宜農宜牧灘涂、宜農宜牧濕地以及農牧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組織、協調農牧業
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生鮮乳收購、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動物診療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管理及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
(十一)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
動物疫病防控,落實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禽畜屠宰監督管理及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區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疫情報告及撲滅工作;負責組織
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
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基層動物防疫員、協檢員、人工授精員的管理。
(十二)負責農牧業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負責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飼草料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三)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措施,以及農牧業農村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區財政安排的農牧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擬訂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編報部門預算。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農牧業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制訂全區農牧業農村科研、技術推廣規劃、計畫和有關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牧業重大專項科研,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內外農牧業先進技術,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牧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
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六)牽頭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地區間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有關農牧業援外項目。
(十七)負責農牧局所轄的三場(原種場、豬場、果樹場)土地的規劃、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牧業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牧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牧業全面升級、農村牧區全面進步、農牧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
2.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統籌整合農牧業投資項目,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支牧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區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區農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綜治、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宣傳等工作。牽頭指導協調局系統和農牧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管理、考核、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工資和人事統計工作、工資福利、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管理、社保統籌和教育培訓等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牧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三)政策法規和改革股。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制度草案,監督農牧業行政執法,指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依法行政開展系統內法律宣傳教育培訓,提出農牧業和農村改革發展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區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措施。協調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監督指導農村改革政策的落實。指導國有農場場體制改革和現代農牧業建設。
(四)發展規劃股。擬定全區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農牧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年度計畫,引導農牧業結構調整;制定重點農牧業項目的發展規劃及項目庫建設,負責農牧業建設項目、扶貧開發項目的編制、實施及相關檔案資料的起草、整理工作。
(五)計畫財務股。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措施和項目建議,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組織提出農牧業投資方向規模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牧區金融、信貸和農牧業保險的措施制定。審核、匯總、編報系統年度預決算;管理局機關財務核算及本系統各行業的各項資金,監督檢查各項資金的運轉並保證局系統預算的執行;指導、監督局系統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貫徹落實
政府採購制度;負責農牧業方面國內外經濟合作項目資金的管理;負責監管局系統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農牧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六)農村農牧產業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建議。起草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指導農牧業區域協調發展、綠色發展和結構調整。承擔農牧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對墾區經濟實施巨觀指導,擬訂墾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墾區基本建設立項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農村牧區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旅遊、特色產業、休閒農牧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措施。提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建議。指導建立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有關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七)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股。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做好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工作,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八)科技教育股。承擔推動農牧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牧業
轉基因生物安全和外來物種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用地、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畜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牧業建設。指導農牧業職業技術教育和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育。
(九)市場經濟信息股。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區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畜產品品牌建設和市場推廣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承擔農牧業統計和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承擔地區間農牧業和農村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牧業產業損害調查、貿易救濟、外援項目的實施。負責與有關國際農牧業經濟技術組織的溝通合作事務。
(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擬訂和實施全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農畜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項目;歸口管理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審查工作;指導全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和
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分析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農畜產品和投入品市場秩序監管、市場準入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追溯體系和農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
安全風險評估,提出
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研究推廣、宣傳培訓工作。
(十一)種植業股。擬訂全區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調度農情信息,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銷和售後的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國內和出入境
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擬訂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
產地檢疫和依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
(十二)畜牧獸醫漁業股。起草畜牧業和畜禽屠宰行業相關制度規範。擬訂畜牧業、奶業、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畜禽屠宰、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負責畜牧業、奶業、畜禽屠宰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擬訂畜禽種業發展規劃。依法開展畜禽良種、凍精胚胎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動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運。組織飼料飼草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飼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飼料和
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和安全監測預警。負責飼料和活畜養殖環節非法添加物的監管。組織飼料飼草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管理飼料飼草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指導飼草良種體系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加工流通和儲備。擬訂草種業發展規劃。依法開展飼草種子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飼草種質資源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擬訂獸醫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獸藥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獸用生物製品安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擬訂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漁業、水產種業發展政策規劃。承擔實施漁業科研項目。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農牧業機械化股。貫徹落實上級農牧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牧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牧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牧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牧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牧機作業安全。依法實施農牧業機械安全管理和試驗鑑定等工作。
(十四)農田建設管理股。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綜合開發措施及項目、資金和
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牧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建、群團、紀檢等工作。組織局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積極做好機關直屬黨組織、非公企業黨組織黨建工作的指導、檢查、考核;做好黨費收繳工作;完成上級黨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現任領導
局長: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