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希爾案(Bachir Case)法國最高法院1967年判決的案件。巴希爾夫人通過塞內加爾達喀爾抗訴法院獲得和其丈夫法國人巴希爾離婚的判決後,向法國法院請求許可執行該判決的判決。巴希爾則以達喀爾法院未適用法國法的某些規定以及未從根本上準確查明案情為由,提出抗辯。而在抗訴中,巴希爾又提出塞內加爾達喀爾法院無管轄權。法國埃克斯抗訴法院駁斥了他的抗訴理由,承認了達喀爾法院的離婚判決。埃克斯法院認為巴希爾不能主張達喀爾抗訴法院無管轄權,因為他已經放棄了法國《民法典》第15條規定法國人有受法國法院管轄的權利。巴希爾不服埃克斯法院的判決,向法國最高法院提起抗訴,認為在一外國法院出庭為自己辯護並不意味著放棄法國《民法典》第15條規定的他享有的受法國法院管轄的權利。對此,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根據抗訴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國國籍的訴訟當事人可以放棄(即使是默示地)法國《民法典》第15條規定的權利,抗訴法院這一理解正確;抗訴法院據此認定,由於巴希爾在有關許可執行判決執行令的一審訴訟中只是指責塞內加爾法院未適用法國法的某些規定以及未從根本上準確查明案情,他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否認外國法院管轄權的權利,抗訴法院的這一認定具有終局效力。巴希爾在抗訴中還指責埃克斯抗訴法院關於上述塞內加爾法院適用的訴訟程式合法的認定,認為,塞內加爾法院在傳訊的方式和試圖調解方面多處違背了塞內加爾法律的有關規定。針對這一點,法國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儘管在審理許可判決執行的訴訟中,法國法官應該確定外國法院的訴訟程式是否合法,但這一合法性只應從法國國際公共秩序以及被告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方面作出判斷;而根據抗訴法院對事實的終局認定,巴希爾本人或其代理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出了庭,他也未證明他的權益由於他所聲稱的非法性而受到損害,並且,抗訴法院還正確地指出,巴希爾聲稱被違背的訴訟規則不屬於公共秩序問題;因此,抗訴法院關於塞內加爾法院訴訟程式合法性的認定是正確的。最後,法國最高法院駁回了巴希爾的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