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土地改革,巴基斯坦獨立以來進行過3次規模較大的土地改革。第一次是1950年東孟加拉省的土地改革。1950年2月26日該省立法會通過《東孟加拉土地徵收和租佃法》,規定取消“中間人”地主,土地耕種者為國家直接佃戶,向國家繳納租稅,這種農民對其耕種的土地享有永久性繼承權、轉讓權和自由使用權;地租30年內不變;農戶占有土地最高限額為每個家庭100必加(3·3必加=1英畝),或每個家庭成員10必加,每戶另加10必加住宅地。第二次是1959年西巴基斯坦土地改革。1959年2月7日阿尤布·汗政府頒布《西巴基斯坦土地改革條例》,規定:每戶地主占有土地最高限額為灌溉地500英畝,非灌溉地1000英畝;超過限額土地由政府以25年期無息債券徵收,出售給佃戶,佃戶25年內分期償付地款;農民和地主分成比例各為50%;取消“中間人”。第三次是1972年佐·阿·布托的土地改革,主要內容:土地占有最高限額為灌溉地150英畝,非灌溉地300英畝;保護租佃關係,嚴禁地主奪佃;廢除西北邊境省和俾路支省的中間人剝削。截至1984年6月30日止,土地改革回收土地共180·4萬公頃,向29·1萬農民出售或分配了148萬公頃土地。3次土地改革均是由代表大地主利益的統治階級進行的,未能達到耕者有其田和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的目的,農村土地集中在少數地主手中的現象仍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