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則斯、沙基、厄斯特哈支案(Pajzs,Czaky,EsterhazyCase)國際常設法院判決的案件。南斯拉夫在1919一1924年間實行農業改革措施,影響了莊園主的利益。受影響最大的是匈牙利國籍的莊園主,其中包括本案的幾個原告:巴則斯、沙基和厄斯特哈支。1931年6月26日,南斯拉夫頒布農業改革的最後法案後,他們向匈一南混合仲裁庭對依1931年《巴黎協定》設立的農業基金委員會起訴,但仲裁法庭以他們的申請書過時為理由駁回他們的申請。他們隨即援引《特里亞農和約》第250條向仲裁庭訴南斯拉夫政府。仲裁庭於1935年6月22日作出裁決,宣稱不能接受他們的請求書,因為《巴黎協定》的簽訂已為有關農業改革案件提出解決方法,《特里亞農和約》第250條所包含的一般條款就不能再引用了。匈牙利政府代表他們與南斯拉夫政府交涉沒有成功,便根據《巴黎協定二》第10條向國際常設法院抗訴,要求修改仲裁法庭的裁決。國際常設法院在1936年12月6日作出判決,判定不考慮匈牙利對混合仲裁庭裁決的抗訴,因為本案不是《巴黎協定二》第1條規定之外的訴訟,因此不在第10條所規定的抗訴範圍之內。法院的判決支持南斯拉夫沒收3個匈牙利國民的財產而不需要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