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
  • 時間:2008-4-25
  • 發布者: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 地點:巴中市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巴中市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
金融保險
巴府發26號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2008-4-25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巴中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維護全市正常經濟金融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四川省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以及《巴中市處置非法集資局際聯席會議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事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全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對非法集資活動及時認定、有效處置。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工作要堅持依法處置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和行業歸口原則,做到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協調配合、穩妥有效。
第四條 處置非法集資主要包括做好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風險提示、調查取證、性質認定、依法處置和維護穩定以及宣傳教育、法規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任何非法集資活動不承擔兜底責任,也不承擔任何非法集資損失。依法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內儘可能幫助受害人減少經濟損失;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經有權機關批准的集資要嚴格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處置。
第六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應落實相關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監測預警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分析、及時通報,防止事態蔓延,儘可能把非法集資活動控制在萌芽狀態。
第七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應通過建立健全民眾舉報、媒體監督、部門監管和查處相結合的信息採集渠道加強風險防範和預警。注重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日常監測。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落實專門部門負責接受電話、信件和人員來訪舉報,及時按程式處理。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應按照行業管理(監管)職責及時進行監測、接受舉報和調查相關涉嫌非法集資事件。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調查核實的非法集資活動,各部門有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轉告或轉交歸口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調查核實。各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負責範圍由聯席會議具體細化分工。
第九條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多個行業或行業歸屬不明確的,由當地政府確定牽頭行業管理(監管)部門接受舉報並調查核實。
第十條 發現跨地區非法集資活動,事件發生地相關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應接受有關本行政區域非法集資活動的投訴,及時上報上級行業管理(監管)部門,同時報告當地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應積極配合公安、檢察機關開展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非法集資性質認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準確,防止偏差,必要時可舉行定性聽證,確保定性準確。
第十三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性質的認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發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當地聯席會議或銀監、公安、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進行認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區且達到一定規模的案件,前期調查取證事實清楚且證據確鑿、但因現行法律法規界定不清而難以定性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後按要求上報,由上一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組織認定並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上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認定仍有困難的,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
(三)經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觸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式。
公安部門專項立案偵查的案件,需由聯席會議組織性質認定的,由當地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組織認定或上報上級聯席會議組織認定。
第十四條 對政策界限清晰、易於認定的非法集資活動,具體按照以下分工責任做好性質認定:
(一)只涉及本地區某行業的,由當地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進行性質認定。
(二)對只涉及本地區、跨行業的,由當地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確定並組織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性質認定。
(三)對跨地區單一行業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進行性質認定。
(四)對跨地區、跨行業的,由上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確定並組織各級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性質認定。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認定或提交當地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認定屬非法集資活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各級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或聯席會議報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明確處置工作牽頭部門依法分類處置。分類處置的方式根據性質可選擇行政協調、仲裁機構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受託清退等。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或當地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認定非法集資活動性質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非法集資一經認定,當地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組織查處和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處置善後與維護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並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 非法集資活動有行業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依法開展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非法集資活動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
第十九條 對巴中市內跨縣(區)的非法集資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則統籌安排處置善後工作:
(一)公司註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公司註冊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二)公司註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縣(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積極配合併負責做好本地區工作。牽頭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依法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三)其他情形的跨地區活動,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縣(區)人民政府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對涉嫌犯罪從事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由公安機關根據自身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對其他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涉案資金和財產要通過合法手續進行保全或查封,盡最大可能減少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資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機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案件處理終結後依法開展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資民事訴訟案件在案件審理結束後依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在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應加強信息互通與共享,及時將工作情況報告本級聯席會議和當地人民政府。遇重要問題,下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應督促各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信息統計和報送辦法》建立日常報告制度,定期收集報告報表、做好匯總分析,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並向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堅持查處取締與宣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廣大民眾的法律法規意識、抵制非法集資及自我保護意識,努力消除非法集資滋生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負責制訂有關打擊、取締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對會議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紹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特點和典型案例,增強公民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在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要加強正確的新聞宣傳輿論引導,避免因不實報導或媒體炒作影響社會穩定。
第二十七條巴中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適用本辦法。涉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案發所在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並通報相關證券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辦函152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或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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