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的條件,提供的資料,申辦程式,服務渠道,會計分錄,適用法規,
具備的條件
1、依法登記註冊並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2、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5、滿足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提供的資料
1、通過年審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章程、驗資報告、稅務登記證;
2、經中國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原件;
3、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契約、增值稅發票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4、我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辦程式
客戶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經我行審批同意後,辦理相關貼現手續。
服務渠道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行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
會計分錄
隨後進行了貼現貼出現金直接存入單位帳戶內395萬元。
1、存入保證金時
貸:銀行存款(基本戶) 200
2、取得承兌時
不必做分錄,只在臨時備查簿中登記
3、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基本戶) 395
財務費用(貼現息) 5
貸:應付票據 400
4、承兌到期時
借:應付票據 400
貸:銀行存款(基本戶) 400
同時收到銀行退還的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基本戶) 200
貸:銀行存款(承兌保證金) 200
對於差額授信出現的銀行“敞口”
企業在銀行進行“授信”再根據授信審批的額度讓企業通過土地房產或設備的抵押,來滿足這個授信的額度,完成抵押後企業就可以用這個額度來要求貸款或開承兌。
適用法規
人行銀髮(1991)258號文《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