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是2007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姚慶海。

基本介紹

  • 作者:姚慶海
  • ISBN:9787509500385
  • 頁數:560
  • 定價:56.00元
  •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
  • 出版時間:2007-10
內容簡介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圍繞此問題從巨災損失補償理論、巨災損失補償的實證研究以及結合中國國情提出建立中國巨災損失整體性補償機制的建議三部分展開論述。內容包括:導論、巨災風險及巨災風險損失、巨災損失的政府補償機制、巨災損失的市場化補償機制、單項巨災保險制度、關於建立和完善中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議等。
我國歷來是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全世界範圍內54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就有8次發生在我國。我國各類自然災害的危害,尤以地震、洪水、颱風為甚。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密度增大、財富集中程度上升,災害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呈高速增長的趨勢,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巨災問題是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必須關注的重大問題。
目前我國的災害管理責任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政府在災害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興建防災減災工程災害管理法制建設以及運用各種手段救助受災民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後和1998年長江、松花江流域洪水暴發期間,政府動員全國人民支援災區民眾,並調動黨、政、軍及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抗災救災活動中,出現了萬眾一心,共同與災害抗爭的感人場面。政府在各種災害管理上的投入是巨大的,但在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補償方面近年來一直處於較低水平。據統計,1990~2005年國家財政補償占災害損失的比例僅為1.6%,目前在國家財政緊張局面短期難以得到明顯改變的情況下,政府補償只能維持較低的水平;同時,由於巨災風險的特點,保險業長期以來對巨災風險採取限制性的承保政策,保險在災害補償中的作用還未發揮出來,保險補償在災害損失補償中的比例不足2%;此外,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後,非政府組織在災害損失補償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機制和操作模式。
綜上,我國自然災害損失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的補償水平很低,95%以上的災害損失是由災民自己承擔的,這給受災民眾的生產生活和災後重建造成了極大的困難。這種局面決定了建立和完善我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根據對國內國外研究進展情況的考察,巨災損失的補償問題目前已經成為國際上經濟學和保險學領域理論研究的熱點,同時該問題也是各個國家都在進行探索、完善的重要實踐問題。如何完善巨災損失補償制度、政府是否應該參與、如何參與、應發揮什麼作用、巨災風險的可保性等問題都成為關注的焦點。美國等國家近年來一直都在進行如何建立國家巨災保險制度的討論。
對於我國來說,巨災損失補償和巨災保險問題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是20世紀90年代末期。但由於該課題在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很複雜的問題,至今仍沒有形成普遍接受的研究結論和具體方案。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圍繞此問題從巨災損失補償理論、巨災損失補償的實證研究以及結合中國國情提出建立中國巨災損失整體性補償機制的建議三部分展開論述。
在理論研究方面。《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首先對巨災風險和巨災損失的概念進行了梳理。長期以來,巨災風險被保險業作為不可保風險,予以迴避。《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在對巨災風險特點和巨災風險屬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巨災風險是具有公共風險和個人風險特徵的整合性風險。巨災風險的複雜性特點,決定了解決巨災損失補償問題既需要發揮政府的作用,也需要發揮市場的作用。《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用大量圖表和數據描述了巨災風險的發展趨勢,並對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巨災損失補償情況進行了對比。已開發國家40%以上的損失補償是由保險承擔的,而開發中國家只有3%以下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這說明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在巨災損失補償機制方面的差異很大。
文章接著分析了巨災損失的政府補償機制。《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中的政府補償是指由政府所進行的直接的災害救助行為。從理論上講,政府補償在任何時期、任何國家的災害損失補償體系中都是必要的,這既是由災害所引起的經濟後果、社會後果、政治後果所決定的,也是由政府的職能和政府補償能力方面的優勢所決定的。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的福祉,政府必然會參與到災害風險管理活動中去,並發揮重要的管理作用。但問題在於,政府的救助一般是在災害發生之後,具有滯後性:一方面救助資金很難及時到位而且往往無法提供足額的補償,另一方面由於政府提供大量救助資金往往會增加通貨膨脹,並增加政府稅收,因而受到一定限制。從國外的實踐來看,近年來各國政府開始重視發揮保險業在災害管理中的作用,並作為政府創新災害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進而分析了巨災損失的市場化補償機制,包括保險補償機制、共同保險補償機制、再保險補償機制和通過金融產品創新實現的資本市場補償機制。其中,保險補償機制是指依託保險市場,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風險利益為紐帶,以保險制度為主要的政策工具建立風險損失基金,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共同保險是指數個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同一投保人共同締結同一保險契約。這種方式有利於分散危險,擴大承保能量,降低保險經營成本。再保險市場補償機制是指依託再保險市場,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以風險利益為紐帶,以再保險制度為主要的政策工具,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再保險機制拓寬了風險的承擔面,提高了風險整合能力,同時也提高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資本市場補償機制是指依託資本市場。風險轉移者和投資者以風險利益為紐帶,以風險證券化商品為主要政策工具,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通過分析指出,上述市場化的補償機制應對普通風險是有效率的,但自然災害損失分布的高度相關性特徵,加大了私營保險風險分散的難度。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認為建立和完善巨災風險損失補償機制的關鍵在於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兩種機制的優勢,在最大範圍內對社會資源進行整合。提出並論證了建立巨災損失整體性補償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當代社會災害損失的嚴重性與日益增長的趨勢,決定了單純依靠任何一種災害補償形式都不可能有效解決災害損失補償問題。在系統論思想的指導下,把巨災風險作為影響人類社會的系統性問題,必須調動人類社會系統的整體力量來應對。因此應把巨災損失補償問題放在社會複雜動態大系統的視野下來把握,通過發揮整體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作用,把災害的事前預防、事中應急管理和事後災害損失補償相結合,有助於建立和完善我國整體性巨災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完善巨災損失整體性補償機制,要充分發揮保險業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險業成為管理巨災風險的市場化、社會化的資源整合平台。同時也應發揮政府在巨災風險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推進政府災害風險管理機制創新,規範政府的補償行為。總之,整體性災害補償機制應當成為災害損失補償機制發展的目標模式。目前各國和地區普遍通過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制度,來完善巨災損失補償的機制。
在《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的理論框架中,整體性風險損失補償機制是和巨災風險的可保性拓展分析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從直接保險、共同保險、再保險再到資本市場和政府的最終保障,巨災風險的分散面越來越大,承擔主體越來越多,大數法則發揮作用的範圍不斷拓寬,通過風險分攤和風險轉移,實現的整體風險承擔能力越來越強。巨災風險承擔的整個體系從低級到高級不斷發展的過程,就是風險可保性不斷提高與擴展的過程,因為參與主體的增加和損失分擔面的擴大,使得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更大的範圍內分散,在市場機制與非市場機制共同發揮作用下,在整體系統中有效分攤巨災風險,使巨災損失的可保性不斷增強,並最終得到了一定條件下巨災風險是可保風險的結論。在此過程中也就形成了整體性風險損失補償機制的理論框架和基本內容。
整體性補償模式由於綜合運用政府手段和市場手段對巨災損失進行補償,不僅包括保險損失的補償,也包括非保險損失的補償;不僅擴大了巨災損失的補償程度,也通過發揮政府在市場失靈時的支持作用,讓市場在巨災損失補償機制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從而提高了巨災損失補償的效率。由於政府承擔了個人無力承擔或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風險造成的損失,在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模式中能有效實現巨災損失補償中社會公平和個體公平的協調和統一,進而在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前提下對巨災損失進行補償。
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制度,需要政府和市場緊密合作,共同推動巨災保險的運行。具體而言,政府應該重視巨災風險管理,制定建築標準與土地使用政策。當發生嚴重巨災事件時,政府應充當最終再保險人的角色,為巨災基金提供償付能力擔保。政府還應對巨災保險體系運行進行監管,建立巨災基金的優惠稅收政策,提出強制保險立法建議等。
同樣保險業在災害風險管理和災害損失補償體系中也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其作用不僅限於災害損失的事後補償,而是貫穿於事前的防範、事中的監督管理全過程。保險手段可以把市場化的風險管理、風險轉移、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手段引入災害管理體系中,完善災害補償機制和體制,利用其精算方面的資源優勢在災害保險產品的定價方面提供支持,利用其完善的服務網路資源,做好巨災保險的服務和災後的理賠工作。
通過分析大數法則的拓寬實現了承擔風險整體系統的擴大,從而有效提升了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系統承擔巨災損失的能力,拓展了風險的可保性邊界。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了三種巨災損失補償模式的結構框架:主要依靠政府手段和政府機制發揮作用的政府補償模式;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和市場手段發揮作用的市場補償模式;以政府機制和市場機製作為人類經濟社會系統整體的兩種內在機制,重視兩種機制的相互聯繫、協調配合,發揮系統整體力量在損失補償中的作用的整體性補償模式。
在對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理論分析的基礎上,進而運用該理論轉入對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實證研究,是針對近年來各國和地區在巨災損失補償實踐中越來越重視通過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制度來完善本國的巨災損失補償機制這一現實。《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在實證分析方面主要針對各國和地區巨災保險制度進行對比研究,選擇了8個國家和地區的11種巨災保險制度進行多角度實證分析,從巨災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基本內容、運作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梳理和對比,我們發現,政府和市場在這些巨災保險制度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便於分析,《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中對政府和市場發揮作用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逐項列表對比。在此基礎上,歸納了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並提出了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重點關注的問題:如巨災保險制度建立的時機;巨災損失承擔機制;巨災保險制度應實行強制保險;如何發揮市場機制和商業保險公司的作用等。
在總結各國和地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經驗分析基礎上,《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第三部分結合我國國情,轉入對如何建立我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對策研究。首先分析了中國目前巨災損失補償機制及其面臨的問題,考察了中國的巨災風險狀況和巨災損失狀況,分析了我國目前政府補償機制和市場補償機制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運用國際上成熟的理論模型,對中國財險業的巨災風險賠付能力進行了測算。研究了在既定的巨災損失下中國財險業2004年年底的賠付能力並估算出賠付效率,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與設計提供了參考依據。
在此基礎上,《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議。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應該結合我國的巨災風險特點和保險業發展狀況,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的作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險業的改革發展,積極引入保險制度參與社會管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精神,充分發揮保險業的功能和作用,建立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運用一切可以運用的社會資源,補償巨災風險損失,積極採取措施落實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制度”,使保險業成為應對巨災風險的市場化、社會化的資源整合平台。
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應從滿足我國社會的巨災保障需求出發,採取逐步完善、穩妥推進的方針。具體而言,在承保風險種類上,可以先從居民要求強烈的地震保險入手,最先要建立的是政策性家庭財產地震保險;保障程度要根據我國保險業的風險承擔能力,在初期堅持小保額廣覆蓋的原則,隨著我國保險業自身實力的壯大,保障程度應逐步提高。保障程度的提高必然伴隨著承保範圍的拓寬,在建立地震保險之後,應不斷積累經驗,採取措施,提升巨災保險體系的風險承擔能力,再擇機建立洪水保險乃至綜合性巨災保險制度。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地震保險制度、洪水保險制度和綜合性巨災保險制度的框架性方案。
《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的創新之處在於通過分析大數法則拓寬和巨災風險可保性條件擴展,在綜合發揮市場與政府的作用基礎上,提出了巨災損失整體性補償機制理論。在巨災損失整體性補償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下通過補償主體的多元化和補償範圍的擴大不斷提升巨災損失承擔系統的整體能力,該研究在構建我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在當前國務院明確提出“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改變單一的、事後財政補助的農業災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農業風險防範與救助機制”,“完善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的情況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提出的運用整體巨災損失補償機制更體現出其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突破了單靠政府補償或保險補償的局限,為中國構建本國的巨災保險制度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思路。建立和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應該由點到面分步實施。基於以上考慮,《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中國應在先建立地震保險制度、洪水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建立綜合性巨災保險制度。《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按照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思路提出了建立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綜合性巨災保險制度的方案,對我國的巨災保險模式探索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是一個包含多種因素的開放的體系,《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只是從經濟補償的角度,對於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構建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三種補償模式的補償效率和補償程度進行定量分析以及對我國的巨災風險進行量化研究是下一步應開展的工作。
對於非經濟補償手段,《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並未涉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非經濟補償手段在補償機制中就是無足輕重的。巨災是對人類社會全方位、根本性的衝擊,不僅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慘重的人員傷亡,而且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心理創傷,是造成社會動盪的因素。
因此,我們需要從社會心理學的層面上進行深入分析,進而制定相關的補償安撫措施,保證災後的社會穩定。人道主義與人文關懷在巨災損失補償機制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們可以鼓起災區人民重建家園的信心,給予災民繼續生活下去的希望和面對眼前困難的勇氣。慈善機構與各種民間非政府組織以及國際援助也是災後補償的重要力量。發揮慈善機構和公民社會等第三部門在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中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下一步研究的重點。
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構建是一個非常複雜和系統的工程。無論從國際經驗還是從中國的實踐探索來看,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構建都將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研究——兼論政府和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在此只能提出基本的框架和建議,其中定有不成熟、自相矛盾的地方,以期得到大家的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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