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制度

巨災保險制度

巨災保險制度,是指對由於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冰雪等所引發的大面積災難性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巨災保險制度
  • 屬性: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
  • 特點:無法預料的、無法避免災害事故
  • 諸如:地震以及颶風
簡介,發展模式,建立體制,

簡介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的、無法預料的、無法避免的而且嚴重的災害事故,諸如地震以及颶風引起的災害事故. 巨災風險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已經威脅到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尋找有效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
嚴格來說,巨災對於商業保險公司來說是不具可保性的風險。主要原因在於: ①缺乏大量同質的、獨立分布的風險暴露,不適宜運用大數法則; ②巨災風險造成的損失異常難以預測,特別是幾乎無法準確估計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 ③巨災造成的損失巨大,單個保險公司難以承擔; ④巨災保險的保費往往非常昂貴,普通居民可能難以支付。正因為如此,完全依靠商業保險體系承保地震風險十分困難,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有利於使商業保險行業更好的進入巨災保險體系,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災到來之時,各方面發揮最大作用,將損失程度降到最低。

發展模式

1. 日本的巨災體系。日本是個地震頻發的國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災保險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農業巨災損失分擔方面,並且形成了獨特的巨災保險發展模式。日本地震保險體制源自1966 年通過的《地震保險法》,該法律規定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險體系。日本地震保險將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分開,對前者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在承保限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單獨承擔賠償責任;對後者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在規定限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 歐洲相關國家的巨災保險體系。一,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以法律的形式來明確巨災保險的強制性;對巨災保險責任進行嚴格界定;通過擴展基本險保險責任的方式銷售;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基金進行多渠道風險分散。二,非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即市場上銷售的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中已經涵蓋了巨災風險責任,投保人可自行選擇時機購買。英國具備發達的保險市場,以洪水保險為例來看其如何通過保險有效地分擔巨災損失。
3. 美國的巨災保險體系。一,政府主導推出巨災保險計畫。美國具有和中國類似的自然環境狀況,而且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時常遭受著人為巨災方面的威脅,因此,對於巨災損失的分擔,政府往往採取積極的態度,就主要自然災害和人為巨災推出各種保險計畫。主要包括國家關於洪水保險計畫和聯邦農業保險計畫;二,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相結合。巨災保險比普通保險的風險大得多,一般可以通過再保險把巨災保險風險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國巨災再保險供給不足,而市場需求不斷提高,導致價格急劇上升,於是保險公司開始藉助美國強大的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
通過幾種模式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由於巨災風險的特殊性,這些國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間接支持,積極發揮國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視工程性防損減災措施的實施;各國都是立足本國國情,針對主要的巨災風險進行單獨的有效經營管理,注重傳統和新型的巨災風險控制手段的運用,構建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保障體系。

建立體制

由於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已開發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後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於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於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1. 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定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重視事前防範,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並制定巨災保險法。
2. 完善巨災保險的立法內容。第一,巨災保險的適用範圍,即巨災保險僅對財產損失予以賠付還是將人身傷亡也納入保障範圍。第二,巨災保險的定位,即巨災保險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商業保險。第三,巨災保險的實施形式,即巨災保險是采強制保險還是自願保險,抑或二者結合的方式。第四,巨災保險基金的內容,即巨災保險基金的來源、運作和管理等方面須立法予以明確。第五,巨災保險的理賠。其要解決的是巨災風險發生後,保險人如何履行責任的問題,如無保單理賠、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死亡時保險金的給付和理賠應急機制的建立。
3. 對於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並限額承保。設定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後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範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4. 發行半強制購買的巨災債券。在巨災債券交易過程中,一個特殊目的機構或者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簽定再保險契約,同時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如果事先確定的巨災事件沒有發生,投資者將收回他們的本金和利息,作為使用他們資金及承擔風險的補償。反之,如果巨災事件發生了,那么投資者就會損失利息、本金或者全部,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將籌集資金轉給保險公司來兌現再保險契約。
5. 巨災風險基金。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四條渠道籌集:一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照當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此項撥付應該優於其他需要;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參照保險保障基金的方法進行管理;三是利用財政撥付和從保險公司提取的資金進行投資,以促進資金的保值增值,該部分資金的投資宜集中於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領域;四是國家可以利用財稅槓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或者對巨災險部分不征或減征營業稅。
我國巨災保險體系應是一個由多主體參與、多層次立體化的結構。在這一體系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首先由巨災風險基金進行賠付,對此應設立最高賠付限額,然後由保險公司負擔超過限額部分的賠付,由再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險公司賠付限額的部分責任。此外,還要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於災民安置、災後重建等。當這些民間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由政府最後買單,相信此時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不會很大。隨著技術的成熟,保險體系會更加完善,保險公司和其它部門會更有效的合作,來面對災害,將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並更好更快的促進災後重建和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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