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左降一詞最早出現於
東漢,永平6年(公元95年)7月,和帝“幸洛陽寺,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司隸校尉、河南尹皆左降”。左降就是指官吏因犯罪等原因被降職或貶官,“帝者之旁,以賢居右,以威居左,是右為尊,左為卑。今官人犯罪降官者,皆名左降,又名為左遷,皆是黜其不賢之義也”。
此後常常用左降來指降職,在《舊唐書》中有11次出現“左降”一詞,除有兩處指左降官外,其餘都是代指貶官。雖然左降指貶官,但是並非指所有因罪被貶官的官吏都稱為左降官。
左降官在唐代卻有特殊的含義,左降官是唐代貶官處分中的一種。唐代貶官除了表現為降職以外,還表現為職務性質發生變化即由實職改任閒職和任職的地點發生變化即由京官貶為外官等。唐史學界一般認為左降官就是因犯罪被貶為邊遠地區任職的官吏,例如張艷紅《唐代量移制度考述》中說,“一般而言,左降官是指被朝廷降職削級並遷任遠地的官吏”。實際上,左降官是指因犯罪被貶到邊遠地區任員外官的官吏。
演變歷程
唐代州、縣地方官有刺史、縣令等長官,也有司馬、長史、參軍及縣丞、縣尉等佐貳官。以上兩類官員雖然品級、職權和俸祿都有很大差異,但是都有實際職權,都屬於正員官。另外唐代在州縣中除了正員官之外也有少量的員外官。在唐代,官吏因犯罪等原因被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者稱為“左降官”,而被貶至邊遠地區任正員官者(包括長官和佐貳官)一般被稱為“責授正員官”。
在唐代皇帝的詔令中,左降官與責授正員官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二者常常是相提並論的。例如,貞元21年2月順宗在即位大赦令中有:“左降官並移近處,如復資者即任依常調赴選。……別敕因責授降資正員官者進改”。憲宗元和12年7月敕:“自今以後,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並從到任後,經五考滿許量移”。同年9月,刑部奏:“準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道左降官等,經五考滿日,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元和14年7月《上尊號赦文》中有,“左降官量移近處,已經量移者更與量移。如復資者,即任赴選集。……並別敕因責授降資正員官,所司亦與處分”。元和15年2月5日,穆宗在大赦令中規定,“左降官量移近處,已經量移者更與量移,如復資者即任依常調選。責授降資正員官者亦與進改”。文宗開成元年2月敕:“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官員,及曾經誤累停免,未經引用者,並與進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稱者,中書門下量才處分”。例多,不盡舉。
左降官在武則天時期就已經出現,例如,證聖元年,
吐蕃進犯洮州,
武則天令宰相婁師德與王孝傑率軍進討,“與
吐蕃大將論欽陵、贊婆戰於素羅汗山,官軍敗績,師德貶授原州員外司馬”。但是在玄宗開元17年以前還沒有出現左降官一詞,被貶為邊遠地區的員外官或稱為貶降官,或稱為左降人、左貶人。例如,武則天長壽3年5月3日敕:“貶降官並令於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裝束,至任日,不得別攝余州縣官”。開元7年3月16日敕:“左降人考未滿間,重有犯及放歸田裡者,並申奏,更據狀輕重量貶”。開元11年11月大赦令中有:“其左貶官非逆人五服內親及犯贓賄名教者,所司勘實奏聞,量移近處。”據筆者所查,左降官最早出現於唐玄宗開元17年,開元17年11月,玄宗大赦天下,其中規定,“流移人並放還,左降官移近處”。
玄宗開元時期左降官一詞的出現和左降官量移制度的形成說明左降官在玄宗開元時期已經大量出現。左降官之所以在唐玄宗開元以後大量出現不是偶然的。首先,中宗神龍2年以後,正員官與員外官之間有了實質性的差別。唐代自太宗時期起就有員外官,唐高宗時又有員外同正員。員外官俸祿比正員官少,唐代規定,“員外官、檢校、判、試、知給祿料食糧之半”。“其加同正員者,唯不給職田耳,其祿俸賜與正員同。單言員外者,則俸祿減正員之半”。中宗以前,員外官與正員官一樣判事,神龍2年(公元705年),大置員外官,“給俸祿,使厘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乃停員外官厘務”。員外官不視事,坐食俸祿,成為冗員。由於員外官具有閒養性質,因此,唐玄宗開始,嚴格限制員外官的授予。例如,開元2年(公元714年)5月3日敕:“諸色員外試檢校官,除皇親及諸親五品以上,並戰陣要籍內侍省以外,一切總停,至冬放選,量狀跡書判正員官。起今以後,戰功以外,非別敕,不得輒注擬員外官”。
神龍2年以後員外官不再厘務,成為沒有實際職權的閒職,所以從玄宗開元以後,員外官主要用來安排被貶官吏。“員外及檢校試官斜封官,皆神龍以後有之。開元大革前事,多已除去,唯皇親戰功之外,不復除授。今則貶責者,然後以員外官處之”。官吏犯罪後被貶至邊遠地區任州、縣員外官成為一種比較嚴厲的懲罰措施,玄宗以後許多犯有嚴重罪行的官吏貶為邊遠地區任員外官,其中有許多是因為犯贓罪而被貶為遠惡處任員外官。例如,開元8年,復州刺史盧季珣、銀州刺史崔憬因犯贓,分別被貶為恩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和施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天寶5載,鄴郡太守王琚“所犯贓私動盈千計,正名論罪,合寘流刑,宥過推恩,猶從貶任,可江華郡司馬員外置”;雲南太守李宓因為犯贓,“貶為澧陽郡慈利縣丞員外置”。例多,不再舉。
在唐代貶官處分中,左降官要比責授正員官後果更為嚴重。所以,在唐代有時官吏因罪被責授正員官後,又被重貶為左降官。例如,會昌4年6月,“敕責授官銀青光祿大夫、灃州刺史、上柱國、安平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崔珙再貶恩州司馬員外置,以珙領鹽鐵時欠宋滑院鹽鐵九十萬貫”。
其次,武則天統治時期,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大開告密之門,羅織謀反罪名,李唐宗室和忠於李唐宗室的大臣及親屬或僚佐,或被殺,或被流放於嶺南等地。武則天的恐怖政策使得官吏人人自危,唐玄宗即位以後,為了使李唐的統治長治久安,盡力矯正和克服武則天時期的弊政,其中之一就是慎刑罰,對於官吏犯罪,除了貪贓枉法等嚴重犯罪外,一般公罪,儘量減少死刑和流刑,對於許多應該被流放的官吏,從輕處罰,以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代替流放。
流放性質
左降官是唐代貶官處分中的一種,左降官仍然保留官員身份,並領取俸祿,而且日後仍然可以遷轉,有的甚至出將入相。另一方面,左降官又是唐代貶官處分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左降官又具有流放的性質,所以在唐代皇帝的詔令中,常常將左降官與流人相提並論。
第一,左降官的身份是罪人。左降官都是因犯罪而被貶官,在刑部留名備案。
柳宗元被貶為永州員外司馬期間,元和5年在寫給京兆尹孟許容的信中曾說:“假令萬一除刑部囚籍,復為士列,亦不堪當世用矣”。左降官考滿後要經過刑部覆核,吏部才能遷轉或量移。例如,憲宗元和12年7月敕:“應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並從到任後,經五考滿,許量移。……考滿後,委本任處州府具元貶事例,及到州縣月日,申刑部勘責,俾吏部量資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聞奏,並申中書門下。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並五品以上及常參官,刑部檢勘其所犯事由聞奏,中書門下商量處分”。因此,唐代左降官常與流人相提並論。
第二,左降官在唐代具有流放的性質,還表現在官吏即使致仕(退休)以後,仍然會受到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即左降官的處罰。例如,中宗景龍元年7月,太子李重俊與左羽林軍大將軍李多祚等發動兵變失敗後,兵部尚書宗楚客與侍中紀處訥等共證右僕射魏元忠及子升“與太子通謀,請夷其三族”,“元忠懼不自安,上表固請致仕,手制聽解左僕射,以特進、齊國公致仕於家,仍朝朔望”。9月,魏元忠被貶渠州員外司馬,後又被貶為思州務川尉。開元2年,“特進致仕李嶠先隨子在袁州,又貶滁州別駕:並員外置”。官吏致仕以後,仍被貶為邊遠地區任員外官,這說明左降官具有流放的性質。
第三,唐後期,一些犯死罪者被從輕處罰後貶為左降官,說明皇帝已經將左降官視為流刑。例如,開元14年玄宗下詔:“陳州刺史李樂詐盜受贓,其數甚廣,法司斷死;國有常刑,時屬發生,特申寬典,宜免死貶為欽州道化縣尉員外置長任”。天寶14載正月,澧陽長史吉溫“坐贓七千匹及奪人口馬奸穢事發”,玄宗下詔:“……國有常憲,合置極刑,時屬陽生,特從寬議,宜謫遐裔,以戒庶僚,可晉康郡端溪縣尉員外置長任,所在馳驛發遣”。
唐代左降官被貶授之地以嶺南道最為集中,憲宗時嶺南觀察使楊於陵奏稱:“臣謂現今州縣凋殘,刺史缺員,動經數歲;至於上佐,悉是貶人”。而嶺南道正是流放集中地。這些地區距離京師都在三千里以上,將有罪官吏貶至遐荒之地任員外官,有投之四裔的流放性質。唐代皇帝在詔令中也常常流露出這種意思,例如宣宗在《
再貶李德裕崖州司戶參軍制》中說,李德裕“積惡既彰,公議難抑,是宜移投荒服,以謝萬邦,中外臣寮,當知予意。可崖州司戶參軍,所在馳驛發遣,雖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第四,唐代還有與長流相類似的長任左降官,即終身在被貶地區任職。例如,中宗神龍2年,“六月戊寅,特進、朗州刺史、平陽郡王敬暉貶崖州司馬,特進、亳州刺史、扶陽郡王桓彥范瀧州司馬,特進、郢州刺史袁恕己竇州司馬,特進、均州刺史、博陵郡王崔玄暐白州司馬,特進、襄州刺史、漢陽郡王張柬之新州司馬,並員外置,長任”。開元19年,貶內外閒廄監牧都使王毛仲“瀼州別駕員外置長任,差使馳驛領送至任,勿許東西及判事”。肅宗上元2年,廣州刺史張萬頃“以贓貶巫州龍標縣尉員外置長任”。唐後期皇帝有時還特別規定某些左降官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能量移。元和元年8月,憲宗下詔:“左降官韋執誼、韓泰、陳諫、
柳宗元、
劉禹錫、韓曄、凌準、程異等八人,縱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這實際上也是長任於貶所。柳宗元於貞元元年11月貶為永州司馬員外同正員,直到元和10年,經過10年的時間才量移為柳州刺史。需要指出的是,是貶官處分的
適用範圍
左降官是貶官處分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與具有放的性質,因此,在唐代左降官大都是犯有嚴重罪行的官吏。
首先,得罪皇帝
唐代皇帝不僅嚴厲鎮壓謀反等危害皇權的行為,而且對可能對皇權會構成危害的皇親、官吏及其親屬等也嚴加防範,措施之以就是將其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中宗第二子李重福,“神龍初,為韋庶人所譖,雲與張易之兄弟潛構成重潤之罪,由是左授濮州員外刺史,轉均州,司防守,不許視事”。中宗景龍元年7月,太子李重俊與左羽林軍大將軍李多祚等發動兵變失敗,“是時,三思之黨兵部尚書宗楚客與侍中紀處訥等又執證元忠及升,雲素與節愍太子同謀構逆,請夷其三族,中宗不許。元忠懼不自安,上表固請致仕,手制聽解左僕射,以特進、齊國公致仕於家,仍朝朔望。楚客等又引右衛郎將姚庭筠為御史中丞,令劾奏元忠,由是貶渠州員外司馬”。後又被貶為思州務川尉。
開元元年,太子少保薛稷因參與
太平公主與竇懷貞等謀害玄宗被賜死於獄中,其子駙馬都尉薛伯陽,“及父死,特免坐,左遷晉州員外別駕,尋而配徙嶺表”。
中宗時韋安石曾任宰相,開元2年,御史中丞姜晦“以安石等作相時,同受中宗遺制,宗楚客、韋溫削除相王輔政之辭,安石不能正其事,令侍御史洪子輿舉劾之。子輿以事經赦令,固稱不可。監察御史郭震希皎等意,越次奏之,於是下詔曰:‘青州刺史韋安石、太子賓客韋嗣立、刑部尚書趙彥昭等,往在先朝,曲蒙厚賞,因緣幸會,久在廟堂,朋黨比周,聞於行路。景龍之末,長蛇縱禍,倉卒之間,人神憤怨,未聞捨生取義,直道昌言,遂削太上皇輔政之辭,用韋氏臨朝之策。比常隱忍,復以崇班,將期愧畏,稍懲前惡,而尚款回邪,苟安榮寵。宜從謫官之典,以勵事君之節。安石可沔州別駕,嗣立可岳州別駕,彥昭可袁州別駕,並員外置’” 。
王毛仲在玄宗誅滅韋氏集團的政變中立功,後封霍國公,任內外閒廄監牧都使,與禁軍將領葛福順等關係密切,宦官高力士誣陷王毛仲圖謀不軌。開元19年正月,被玄宗貶為瀼州別駕員外置長任,後在途中賜死。與王毛仲親善的禁軍將領多人被貶,其中左領軍大將軍葛福順貶壁州員外別駕,左監門將軍唐地文貶振州員外別駕,右武衛將軍李守德貶嚴州員外別駕,右威衛將軍王景耀貶黨州員外別駕,右威衛將軍高廣濟貶道州員外別駕。
天寶5載7月,韋堅因被李林甫誣陷與河西節度史皇甫惟明謀立太子,長流嶺南臨封郡。韋堅外甥嗣薛王琄受牽連,被貶為夷陵郡員外別駕長任。睢陽太守裴寬“以親累貶為安陸別駕員外置”。
其次,貪贓枉法
唐代對貪贓枉法的官吏從重懲處,許多人因犯贓被處死或流放,也有一些人因各種原因被從輕處罰,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例如,開元8年,復州刺史盧季珣、銀州刺史崔憬因犯贓,分別被貶為恩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和施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天寶5載,鄴郡太守王琚“所犯贓私動盈千計,正名論罪,合寘流刑,宥過推恩,猶從貶任,可江華郡司馬員外置”;雲南太守李宓因為犯贓,“貶為澧陽郡慈利縣丞員外置”。例多,不再舉。
元和4年,御史中丞李夷簡劾奏京兆尹楊憑“前為江西觀察使贓罪及他不法事,敕付御史台覆按,刑部尚書李鄘、大理卿趙昌同鞫問台中”。於是,憲宗下詔:“楊憑頃在先朝,委以藩鎮,累更選用,位列大官。近者憲司奏劾,暴揚前事,計錢累萬,曾不報聞,蒙蔽之罪,於何逃責?又營建居室,制度過差,侈靡之風,傷我儉德。以其自尹京邑,人頗懷之,將議刑書,是加愍惻。宜從遐譴,以誡百僚,可守賀州臨賀縣尉同正,仍馳驛發遣”。
第三,在朝廷黨爭中失利者
唐代宰相掌握用人大權,宰相之間為爭權奪利而展開的政治鬥爭,自玄宗以後朝廷內部黨爭越來越激烈,特別是李宗閔、
牛僧儒與
李德裕之間的牛李黨爭更是長達40年。貶官成為當權者打擊政敵和對手的常用手段,因黨爭受牽連而被貶官者史不絕書。在黨爭中失利一方往往被得勢者貶出朝廷,有些人則被貶至邊遠地區任員外官。例如,肅宗末年,宦官李輔國“專典禁兵,怙寵用事,求為宰相諷宰臣裴冕等薦己”,被宰相蕭華所拒,李輔國怒,罷華相位,引元載代蕭華為相。代宗即位,“元載希輔國旨,貶華為硤州員外司馬”。德宗時韓皋任京兆尹,“搜尋府中雜錢,折糴百姓粟麥等三十萬石進奉,以圖恩寵”。貞元14年,“春夏大旱,粟麥枯槁,畿內百姓,累經皋陳訴,以府中倉庫虛竭,憂迫惶惑,不敢實奏”。後被內官揭發,德宗貶韓皋為撫州司馬員外置同正員。
在唐代,有時即使是輕微的違法行為也可能被貶為邊遠地區任員外官。例如,睿宗時嚴挺之為右拾遺,“侍御史任知古恃憲威,於朝行詬詈衣冠,挺之深讓之,以為不敬,乃為台司所劾,左遷萬州員外參軍”。
肅宗以後,左降官更是被濫用,如,肅宗上元3年,嗣岐王珍得罪被廢為庶人,左散騎常侍張鎬因買珍宅,“貶辰州司戶長任”。肅宗時,李揆與呂諲同為宰相,後呂諲罷相出為荊南節度使。李揆“懼其重入,遂密令直省至諲管內構求諲過失。諲密疏自陳,乃貶揆萊州長史同正”。肅宗時,喬琳為監察御史,“同院御史畢耀初與琳嘲誚往復,因成釁隙,遂以公事互相告訴,坐貶巴州員外司戶”。代宗永泰元年,右僕射裴遵慶知選事,“時有選人天興縣尉陳琯於銓庭言詞不遜,凌突無禮,代宗詔付遵慶於省門鞭三十,貶為吉州員外司戶參軍”。德宗即位後,李涵除太子少傅,充山陵副使。李涵判官殿中侍御史呂渭奏:“涵父名少康,今官名犯諱,恐乖禮典”。不久有人奏言:“涵昔為宗正少卿,此時無言,今為少傅,妄有奏議”。德宗以“呂渭僭陳章奏”,貶為歙州員外司馬同正員”。
管理措施
首先,左降官一般都是立即發遣赴任,不給裝束假(上任前假期)。唐代《假寧令》規定,在正常下,官吏被外授州縣官,根據距離遠近給予天數不等的裝束假,“諸外官授訖,給裝束假,其一千里內者卌日,二千里內者五十日,三千里內者六十日,四千里內者七十日,過四千里者八十日,並除程。……其有田苗者,聽待收田訖發遣”。但是官吏因罪被貶為外官,裝束假要短得多,
武則天長壽3年5月3日敕:“貶降官並令於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裝束”。玄宗開元以後,左降官一般都是立即上路,即“馳驛發遣”。例如,開元8年,復州刺史盧季珣、銀州刺史崔憬因犯贓分別被貶為恩州司馬員外同正員和施州司馬同正員,“即發遣赴任”。天寶14載正月,澧陽長史吉溫因犯贓被貶為晉康郡端溪縣尉員外置常任,“所在馳驛發遣”。 德宗時京兆尹韓皋被貶為撫州司馬員外置同正員,也是“馳驛發遣”。德宗貞元19年,韓愈由監察御史貶為連州陽山令,“中使臨門遣,頃刻不得留。病妹臥床褥,分知隔明幽。悲啼乞就別,百請不頷頭”。憲宗元和14年,韓愈由刑部侍郎貶為潮州刺史後,家屬也被迫一同上路,“愈既行,有司以罪人家不可留京師,迫遣之。女挐年十二,病在席,既驚痛與其父訣,又輿致走道,撼頓失食飲節,死於商南層峰驛”。韓愈兩次被貶,都是責授正員官,責授正員官尚且如此,左降官也不會例外。
其次,左降官赴任行程也非常緊迫。根據唐代《公式令》規定:“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三十里”。天寶5載7月6日敕:“應流貶之人,皆負遣罪,如聞在路多作逗留,郡縣阿容,許其停滯。自今以後,左降官量情狀稍重者,日馳十驛以上赴任”。唐代一般是三十里設定一驛站,十驛就是三百里。左降官必須匆匆忙忙趕路,不能休息,許多人可能會因為勞累而喪命,所以司馬光在《資治通鑑》中說,“是後流貶者多不全矣”。
第三,左降官的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左降官不得隨意離開任所。德宗貞元12年7月敕:“應左降官流人,不得補職。及流連宴會,如擅離州縣具名聞奏”。玄宗時,汜水尉王昌齡,“不護細行,貶龍標尉。以世亂還鄉里,為刺史閭丘曉所殺”。德宗時,尚書右丞判度支元琇,“為韓滉所惡,貶雷州司戶參軍。坐私入廣州,賜死”。
起初,左降官父母身死也不得離任奔喪。天寶13載2月9日赦文規定:“左降官承前遭憂,皆不得離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禮之間,深可哀恤。如有此類,並宜放還,仍申省計至服滿日,準法處分。自今以後,編入常式”。乾元元年2月9日敕:“其左降官,非反逆緣坐、及犯惡逆名教、枉法強盜贓,如有親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無兄弟者,許停官終養”。
德宗建中3年正月敕:“諸流貶人及左降官身死,並許親屬收之,本貫殯葬”。這說明左降官在被貶地死後需要有皇帝特許才能歸葬鄉里。
第四,左降官遷轉的時間比正常官吏要長。唐代職事官一般四考(四年)之後允許遷轉,而左降官一般則需五考或更長時間才可升遷或量移近處。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19日敕:“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內,上佐宜四考滿停,左降官不在限”。憲宗元和12年(公元817年)4月敕:“應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並從到任後,經五考滿,許量移。……考滿後,委本任處州府具元貶事例,及到州縣月日,申刑部勘責,俾吏部量資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聞奏,並申中書門下”。
當然,如果遇有大赦,左降官一般都可以量移近處,不必等五考滿。例如長慶4年,戶部侍郎李紳被貶為端州司馬,敬宗寶曆元年4月大赦,“李逢吉以李紳之故,所撰赦文但云左降官已經量移者與量移,不言未量移者,蓋欲紳不受恩例”。由於韋處厚上疏切諫,敬宗追改赦文,李紳量移為江州長史。唐代還有與長流相類似的長任左降官,例如,中宗神龍2年,“六月戊寅,特進、朗州刺史、平陽郡王敬暉貶崖州司馬,特進、亳州刺史、扶陽郡王桓彥范瀧州司馬,特進、郢州刺史袁恕己竇州司馬,特進、均州刺史、博陵郡王崔玄暐白州司馬,特進、襄州刺史、漢陽郡王張柬之新州司馬,並員外置,長任”。開元19年,貶內外閒廄監牧都使王毛仲“瀼州別駕員外置長任,差使馳驛領送至任,勿許東西及判事”。肅宗上元2年,廣州刺史張萬頃“以贓貶巫州龍標縣尉員外置長任上元3年,嗣岐王珍得罪,被廢為庶人,左散騎常侍張鎬因買珍宅,“貶辰州司戶長任”。唐後期皇帝有時還特別規定某些左降官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能量移。元和元年8月,憲宗下詔:“左降官韋執誼、韓泰、陳諫、柳宗元、劉禹錫、韓曄、凌準、程異等八人,縱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這實際上也是長任於貶所。
柳宗元於貞元元年11月貶為永州司馬員外同正員,直到元和10年,經過10年的時間才量移為柳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