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藏庫官自盜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左藏庫官自盜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左藏庫官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經過
唐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年),有關部門因左藏庫久未查驗,積弊不少,奏請文宗準許勘驗,同時請得準許,如果查出掌庫官吏有罪,只要是赦前所犯者(其年正月文宗赦天下,改元),可寬免其罪。經查驗果然發現其官吏(左藏令、丞等),將庫內上好絹帛假稱有污漬而處理掉,實則據為已有。此事按性質為監守自盜。唐律規定:凡官吏盜取所管官物者,為監臨主守自盜,比普通盜竊案加二等治罪。即所盜贓物折絹一尺杖八十,一匹杖九十,五匹徒二年,十匹徒二年半,至三十匹絞。本案中,左藏官吏以欺詐手段盜取所管庫物,犯了監守自盜罪,依律當處絞刑。但文宗前已應允如果查出有犯法者,特加寬免,故下敕稱其犯罪在大赦之前,因免其罪。按唐律,當朝廷頒布赦天下令時,除常赦所不原的反逆等罪外,凡是在赦前犯的罪,經赦後——概免治其罪。其疏文在對此進行解釋時,舉例說:假如有官吏監守自盜,後逢朝廷赦大下,則免治其罪。若有人在赦後仍告其罪,官司不得受理,而告稈反坐其罪。文宗的敕今,亦合於此律。給事中狄兼謨以為這樣處理未免對犯官太過寬大,不利於懲戒當時官吏中盛行的貪污受賄之風,於是封還敕書(唐代門下省給事中職司封駁,凡詔敕經其審核,如認為有不妥之處,有權將詔書封還,不使行下)。文宗對他說:“有司請查驗左藏之時,朕已許其查出赦前所犯,不加罪。既然有此應諾,寧失罪人,不可失信。卿能忠於職守,朕心甚悅廣於是左藏犯官,終被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