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德剛

左德剛,故意殺人罪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左德剛
  • 宣判日期:2020年12月23日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2007年1月13日晚,原審被告人左德剛因懷疑被害人周楊盜竊其網咖的空調外機,邀集同案人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某的計程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並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採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某的車逃離現場。
2007年2月25日,周楊屍體被發現。
2010年5月27日,同案盜竊犯劉道勝向司法機關檢舉了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

人物事件

詳情:安徽少年沉屍公廁案
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楊屍體在安徽省潁上縣江店孜鎮原區政府公用廁所糞坑內被發現,經鑑定系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左德剛等五人犯盜竊罪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案歷經法院多次審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不予核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以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宣判後,被害人母親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6日立案複查,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監8號再審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於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審被告人左德剛因懷疑被害人周楊盜竊其網咖的空調外機,邀集同案人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某的計程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並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採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某的車逃離現場。同年2月25日,周楊屍體被發現。2010年5月27日,同案盜竊犯劉道勝向司法機關檢舉了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關於對左德剛的供述不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決定正確,應予確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為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據此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對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認定左德剛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左德剛刑事責任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定正確,該判決應予維持的意見,不予採納。本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剛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鑒於本案現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不核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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