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關稅是明清時期對客商販運竹、木的課徵。竹、木徵稅唐德宗時已經存在。明初,設抽分竹木局,征課竹、木、柴炭等物,明憲宗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 ,設蕪湖、荊州 (今湖北江陵) 、杭州三局,由工部派員管理,以其稅充工部船舶營繕之用,故名工關稅。後抽分局改屬戶部,但仍由工部代管。工關稅的抽分對象為客商販運的柴草、竹、木、炭之類。
稅率因品種不同而有等差,且時有高低。如柴草一般30分取1; 竹不一般10取其2,英宗正統時30分取4,憲宗成化時10分取其1。工關稅一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 以後時有以銀、鈔繳納,稱折色。清沿明制,《清會典》載有臨清、宿遷、龍江、蕪湖、南新等5工關。鴉片戰爭後,工關改稱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