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節能管理辦法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工業節能管理,健全工業節能管理體系,持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20日,《工業節能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6月3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節能管理辦法
  • 文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3號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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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節能管理辦法》(第3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背景。
答:《辦法》是在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制定的。一方面,制定《辦法》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綠色發展理念,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體和能源消耗的主要領域,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重點領域。制定《辦法》,完善工業節能管理機制、措施,提升工業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業綠色低碳發展和轉型升級,是當前工業經濟實現“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制定《辦法》是依法履行工業節能管理職責的迫切要求。2007年修訂的《節約能源法》對工業節能作出了原則規定。中央明確要求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把節能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工業節能管理部門,通過制定工業節能規章制度,指導和規範新形勢下工業節能工作,有利於推進工業節能領域依法行政,保障工業節能管理職責的履行。
問:《辦法》制定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200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後,即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立法調研,收集整理並研究國內外節能法律制度,吸收有益的經驗。二是組織專題研究,對工業節能管理職責、節能產品推廣、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管理、法律責任等制度進行了認真研究。根據五中全會和《中國製造2025》的有關精神,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三定”規定確定的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了《辦法》。三是廣泛徵求意見,書面徵求了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工業企業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的意見,召開了地方、企業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四是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五是在深入研究和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六是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2016年4月27日,苗圩部長簽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3號令,公布了《辦法》。《辦法》將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工業節能的概念和管理職責。《辦法》依據《節約能源法》關於節能的定義,對“工業節能”進行了界定。根據《節約能源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三定”規定,《辦法》明確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工業節能管理職責,並對工業企業的責任、行業協會的作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節能管理。《辦法》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措施,包括:編制並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規劃;運用價格、金融等手段推動綠色化改造;發布高效節能設備推薦目錄、達不到強制性能效標準的工藝技術裝備淘汰目錄;編制工業能效指南;依據職責開展有關節能審查工作。《辦法》還確立了工業節能標準制定、工業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管理、工業能耗預警機制、節能培訓宣傳等制度。
(三)節能監察。節能監察是促進工業企業加強節能管理的重要手段。《辦法》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全國的工業節能監察工作,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辦法》規定: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對工業企業開展節能監察。同時,《辦法》對工業節能監察的方式、程式和結果公開等作出了規定。
(四)工業企業節能。《辦法》結合《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工業企業的節能要求,包括:加強節能工作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善節能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對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禁止購買、使用和生產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定期對員工進行節能教育培訓等。
(五)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是工業耗能大戶,是工業節能管理的重點。《辦法》結合《節約能源法》的規定,明確了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範圍,並對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開展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開展能效對標達標、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了規定。
此外,《辦法》還依據《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規定,對工業企業用能不符合強制性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追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內容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節能管理辦法》。《辦法》將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工業節能的概念和管理職責。《辦法》依據《節約能源法》關於節能的定義,對“工業節能”進行了界定。根據《節約能源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三定”規定,《辦法》明確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工業節能管理職責,並對工業企業的責任、行業協會的作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是節能管理。《辦法》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措施,包括:編制並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規劃;運用價格、金融等手段推動綠色化改造;發布高效節能設備推薦目錄、達不到強制性能效標準的工藝技術裝備淘汰目錄;編制工業能效指南;依據職責開展有關節能審查工作。《辦法》還確立了工業節能標準制定、工業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管理、工業能耗預警機制、節能培訓宣傳等制度。
三是節能監察。節能監察是促進工業企業加強節能管理的重要手段。《辦法》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全國的工業節能監察工作,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辦法》規定: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對工業企業開展節能監察。同時,《辦法》對工業節能監察的方式、程式和結果公開等作出了規定。
四是工業企業節能。《辦法》結合《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工業企業的節能要求,包括:加強節能工作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善節能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對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禁止購買、使用和生產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定期對員工進行節能教育培訓等。
五是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是工業耗能大戶,是工業節能管理的重點。《辦法》結合《節約能源法》的規定,明確了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範圍,並對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開展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開展能效對標達標、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了規定。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3號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長苗圩
2016年4月27日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節能管理,健全工業節能管理體系,持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是指在工業領域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強工業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業領域各個環節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業領域的用能及節能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工業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節能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工業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和組織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業企業是工業節能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快節能技術進步,完善節能管理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節能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工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能效水平對標達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方案。
第八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業結構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工業節能減排的產業政策,綜合運用階梯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價格政策,以及財稅支持、綠色金融等手段,推動傳統產業綠色化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高效節能產品和設備納入政府採購名錄,在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優先採用。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工業節能技術、產品的遴選、評價及推廣機制,發布先進適用工業節能技術、高效節能設備(產品)推薦目錄,以及達不到強制性能效標準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淘汰目錄。加快先進工業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的推廣套用,加強工業領域能源需求側管理,培育工業行業能效評估中心,推進工業企業節能技術進步。
鼓勵關鍵節能技術攻關和重大節能裝備研發,組織實施節能技術裝備產業化示範,促進節能裝備製造業發展。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工業用能設備(產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關標準以及節能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鼓勵地方和工業企業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工業節能標準和企業節能標準。
引導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團體節能標準。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編制工業能效指南,發布主要耗能行業產品(工序)等工業能效相關指標,建立行業能效水平指標體系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工業能源消費狀況和工業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工業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和節能目標,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開展有關節能審查工作。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工業能源消費和工業節能形勢,建立工業節能形勢研判和工業能耗預警機制。
第十五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管理崗位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機制,制定教育培訓計畫和大綱,組織開展專項教育和崗位培訓。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工業節能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工業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技術和先進經驗等。
第十六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工業節能諮詢、設計、評估、計量、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積極推廣契約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節能自願協定等節能機制。科學確立用能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開展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第三章 節能監察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全國的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
節能監察機構所需經費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完善硬體設施、加強能力建設、開展業務培訓。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對工業企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其他強制性節能標準貫徹執行情況、落後用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淘汰情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節能服務機構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等開展節能監察。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年度工業節能監察重點任務,並根據需要組織節能監察機構開展聯合監察、異地監察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地方節能監察機構執行有關專項監察任務。
第二十條工業節能監察應當主要採取現場監察方式,必要時可以採取書面監察等方式。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可以採取勘察、採樣、拍照、錄像、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和賬目,約見和詢問有關人員,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定期公開工業節能監察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工業企業節能
第二十二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企業節能計畫,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應當設立可測量、可考核的年度節能指標,完善節能目標考核獎懲制度,明確崗位目標責任,加強激勵約束。
第二十四條工業企業對各類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合理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能源計量器具,提高能源計量基礎能力,確保原始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工業企業應當明確能源統計人員,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加強能源數據採集管理,並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用能設備(產品)能效標準及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禁止購買、使用和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產品),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藝、設備(產品)轉讓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鼓勵工業企業加強節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成果轉化,採用高效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
鼓勵工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開發套用智慧型微電網、分散式光伏發電、餘熱余壓利用和綠色照明等技術,發展和使用綠色清潔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條工業企業應當定期對員工進行節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五章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節能管理。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包括: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分別折合8000萬千瓦時用電、6800噸柴油或者760萬立方米天然氣)以上的工業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分別折合4000萬千瓦時用電、3400噸柴油或者380萬立方米天然氣)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工業企業。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全國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上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實施屬地管理,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以外的工業企業開展節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根據能源消費總量和生產場所集中程度、生產工藝複雜程度,設立能源統計、計量、技術和綜合管理崗位,任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形成有崗、有責、全員參與的能源管理組織體系。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任用情況應當報送有關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開展能源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企業節能規劃和節能技術改造方案,跟蹤、落實節能改造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每年向有關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購入、加工、轉換與消費情況,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節能措施、節能效益分析、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以及能源消費預測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不能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由有關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定期發布包含能源利用、節能管理、員工關懷等內容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三十六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開展能效水平對標達標活動,確立能效標桿,制定實施方案,完善節能管理,實施重大節能技術改造工程,爭創能效“領跑者”。
第三十七條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繫統,利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對企業能源系統的生產、輸配和消耗實施動態監控和管理,改進和最佳化能源平衡,提高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採用先進節能管理方法與技術,完善能源利用全過程管理,促進企業節能文化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職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用相關設備、警告、罰款等,並向社會公開:
(一)用能不符合強制性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的;
(二)能源統計和能源計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
(三)能源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後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業節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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