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裝配質量和外觀熱電偶的裝配質量和外觀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熱電極測量端的焊接應光滑、牢固、無氣孔和夾灰等缺陷,無殘留助焊劑等污物; b. 各部分的裝配正確,連線可靠,零件無損、缺; c. 無斷路、短路; d. 保護管內無殘留污物及金屬廢屑; e. 在恰當部位正確地標明極性; f. 外表塗層均勻、牢固;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批准 1998-01-01實施 g. 無顯著鏽蝕和凹痕、劃痕。
2.2 允差 熱電偶的允差應符合ZBY 300的規定。 註:① 允差等級為Ⅰ級的S型和T型熱電偶,其熱電極參比端溫度為0℃。 ② 對於帶有不可拆卸的補償導線的熱電偶,其熱電極一補償導線組件應符合本條規定。
2.3.1 常溫絕緣電阻 熱電偶的常溫絕緣電阻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對於長度超過1m的熱電偶,它的常溫絕緣電阻值與其長度的乘積應不小100MΩ·m即 Rr·L≥100MΩ·m L>1m (1) 式中:Rr ——熱電偶的常溫絕緣電阻值,MΩ; L ——熱電偶的長度,m。 b. 對於長度等於不足1m的熱電偶,它的常溫絕緣電阻值應不小於100MΩ。
2.3.2 上限溫度絕緣電阻 熱電偶的上限溫度絕緣電阻值應不小於表1規定。
表1 上限溫度tm,℃ 試驗溫度t,℃ 電阻值,MΩ 100≤tm<300 300≤tm<500 500≤tm<850 850≤tm<1000 1000≤tm<1300 tm≥1300 t = tm t = tm t = tm t = tm t = tm t = 1300 10 2 0.5 0.08 0.02 0.02
3.2.1 檢驗溫度點 應按表3規定選取檢驗溫度點,必要時可以補充其他合適的檢驗溫度點。 表3 熱電偶類型 代號 允差等級 檢驗溫度點 鉑銠10%—鉑 S Ⅰ 419.58℃、630.755℃、1084.88℃ Ⅱ 630.755℃、1084.88℃ 鉑銠30%—鉑銠6% B Ⅱ 630.755℃、1084.88℃、120℃、1400℃、1600℃ Ⅲ 630.755℃、1200℃ 鐵—銅鎳(康銅) J Ⅰ、Ⅱ 在適用溫度範圍內每二百攝氏度(含上限溫度) 銅—銅鎳(康銅) T Ⅰ、Ⅱ 在適用溫度範圍內每一百攝氏度(含上限溫度) Ⅲ -195.806℃、-78.476℃ 鎳鉻—銅鎳(康銅) 鎳鉻—鎳矽 E K Ⅰ 在適用溫度範圍內每二百攝氏度(含上限溫度) Ⅱ 在適用溫度範圍內每三百攝氏度(含上限溫度) Ⅲ -195.806℃、-78.476℃ 註:① 實際的檢驗溫度值允許偏離範圍為±10℃; ② 檢驗溫度應在熱電偶的適用溫度範圍內。
3.2.2 檢驗設備
3.2.2.1 標準溫度計 標準溫度計的不確定度應不超過被檢驗熱電偶允差的三分之一。 推薦使用下述標準溫度計: a. 標準鉑電阻溫度計,使用溫度範圍-196~630.74℃; b. 標準鉑銠10—鉑熱電偶,使用溫度範圍300~1200℃; c. 標準鉑銠30—鉑銠6熱電偶,使用溫度範圍1200~1600℃;
3.2.2.2 恆溫裝置 用比較法進行允差檢驗時,使用的恆溫裝置為: a. 精密恆溫裝置:沿插管方向100mm工作區域內各插管任意兩點的溫度差不超過0.1℃; b. 管形爐:爐長不小於600mm,在爐中心附近不短於60mm的工作區域內溫度差不超過1℃; 管形爐只與標準熱電偶配合使用。 精密恆溫裝置的溫度在指定時間內的變化不超過0.1℃;管形爐的溫度在指定時間內的變化應不超過1℃; 指定時間取下列三種時間中最大值: 標準溫度計的熱回響時間τ0.5的5倍。 被試熱電極組件(或熱電偶)的熱回響時間τ0..5的5倍。 在一個檢驗溫度點測試所需的時間。
表 4 允差等級 Ⅰ Ⅱ Ⅲ S 電測儀表類別 A B — 參比端溫度補償 採用0℃恆溫器 採用0℃恆溫器或其它參比端溫度補償方式 — B 電測儀表類別 — A B 參比端溫度補償 — 環境溫度在0~40℃範圍內可以不補償 J 電測儀表類別 A B — 參比端溫度補償 採用0℃恆溫器 採用0℃恆溫器或其它參比端溫度補償方式 — T 電測儀表類別 A B 參比端溫度補償 採用0℃恆溫器 E、K 電測儀表類別 A B 參比端溫度補償 採用0℃恆溫器 採用0℃恆溫器或其他參比端溫度補償方式 註:① A類電測儀表的精確度等級不低於0.01級,分辨能力不劣於0.1μV; B類電測儀表的精確度等級不低於0.05級,分辨能力不劣於1μV; ② 若採用其他參比端溫度補償方式,其補償誤差應不大於被檢驗熱電偶在參比端溫度允差的三分之一。
3.3 絕緣電阻
3.3.1 檢驗要求 a. 熱電偶應按出廠時原有的裝配方式進行絕緣電阻試驗。 b.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儀表的精確度不低於±20%。 c. 施加試驗電壓的時間到達60秒,記錄絕緣電阻值。 d. 應變換所加試驗電壓的方向,並分別記錄測量結果,取其中較小值為被試熱電偶的絕緣電阻值。
4.3.2 檢驗溫度點 a. 對於允差級為Ⅰ、Ⅱ級的S型、J型、T型、E型、K型的熱電偶,應在不低於100℃的一個檢驗溫度點進行允差檢驗; b. 對於允差等級為Ⅲ級的T型、E型、K型熱電偶,應在低於-100℃的一個檢驗溫度點進行允差檢驗; c. 對於允差等級為Ⅱ、Ⅲ級的B型熱電偶,應在不低於600℃的一個檢驗溫度點進行允差檢驗。
4.4 型式試驗
4.4.1 項目 a. 運輸基本環境條件; b. 裝配質量和外觀; c. 常溫絕緣電阻; d. 熱回響時間; e. 上限溫度絕緣電阻; f. 允差; g. 熱電動勢穩定性。
4.4.2 順序 按下述優先次序確定型式試驗順序: a. 不改變原有包裝方式的試驗; b. 先短期後長期; c. 不改變原有裝配方式的試驗; d. 先低溫後高溫(不包括進行允差檢驗時各檢驗溫度點的次序)。
B.2.1 熱電極 a. GB3772-83《鉑銠10-鉑熱電偶絲及分度表》; b. GB2909-82《鉑銠30-鉑銠6熱電偶絲及分度表》; c. GB4994-85《鐵—銅鎳熱電偶絲及分度表》; d. GB2903-82《銅—康銅熱電偶絲及分度表》; e. GB4993-85《鎳鉻—銅鎳熱電偶絲及分度表》; f. GB2614-85《鎳鉻—鎳矽熱電偶絲及分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