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機械電氣設備電磁兼容發射限值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電磁兼容發射限值》是為適用的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或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的部件,其額定供電電壓不超過AC1000V或DC1500V,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而制定的標準。

2009年3月19日,《工業機械電氣設備電磁兼容發射限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機械電氣設備電磁兼容發射限值
  • 頒布時間:2009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9年3月19日,《工業機械電氣設備電磁兼容發射限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以下可簡稱“設備”)的電磁兼容發射限值。
本標準適用的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或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的部件,其額定供電電壓不超過AC1000V或DC1500V,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
已有相關的專用產品或產品類電磁兼容(EMC)發射標準的,產品標準或產品類標準在各方面將優先於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的電磁發射限值及測量方法反映了基本的電磁兼容性要求,經過選擇能保證在工業場所正常工作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騷擾不會妨礙其他設備正常工作。
本標準對所考慮的每種連線埠都規定了試驗要求。
注1:當設備在距離無線電或電視接收機接收天線30m內使用時,本標準規定限值可能無法充分保護它們免受干擾。
注2: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有高靈敏度裝置在附近使用時,為避免對其產生干擾,可能需對設備採用附加的衰減措施,以便進一步把電磁發射減小到比規定限值更低的水平。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4365—2003 電工術語 電磁兼容(IEC60050(161):1990,IDT)
GB4343.1—2003 電磁兼容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要求 第1部分:發射(CISPR
141:2000+Al,IDT)
GB4824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 電磁騷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GB4824—2004,
CISPR11:2003,IDT)
GB9254—2008 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CISPR22:2006,IDT)
GB17799.3—2001 電磁兼容 通用標準 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的發射標準(idtCISPR/
IEC6100063:1996)
3 術語及定義
GB/T4365—2003、GB48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連線埠 狆狅狉狋
設備與外部電磁環境的特定界面(見圖1)。
犌犅23313—2009
圖1 連線埠舉例
3.2外殼連線埠 犲狀犮犾狅狊狌狉犲狆狅狉狋
設備的物理邊界,電磁場可以通過其來輻射或侵入。
4 測量條件
除非基本標準另有規定,否則應在設備規定的工作條件下,以及能產生最大電磁發射的工作狀態下對設備進行測量。
注1:使用“基本標準”一詞是因為缺乏更準確的辭彙。所引用的標準(GB4343.1—2003,GB4824,GB9254—2008和GB17799.3—2001等)只是有關電磁兼容的單獨的某一個設備類標準。對“基本標準”的引用僅限於那些說明該標準的發射限值、測量方法和測量布置的部分。
應按照基本標準的要求,改變受試設備的布置和工作狀態,力求使受試設備的發射達到最大。
如果被測設備是系統的一部分,或者和輔助設備相連線,測量時受試設備需配置最少的輔助設備,以便按類似GB9254—2008所述的規定來使用連線埠。
測量期間受試設備的布置和工作狀態都應正確地記錄在檢驗報告中。
如果設備有許多類似的連線埠或一些連線埠有許多類似的連線體,那么應選擇足夠數量的連線埠和連線體來模擬實際工作狀態,以保證覆蓋所有不同類型的連線埠。
5 產品檔案
5.1 供方應提供的產品檔案
除非設備符合GB17799.3—2001的規定,否則供方應以書面警告形式明示本設備不適用於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
如果為符合本標準要求而採取的專門措施,例如使用禁止電纜或專用電纜,則供方應以書面形式明示。
5.2 應買方或用戶要求可提供的檔案
與受試設備相連的且符合本標準發射限值要求的輔助設備清單。
6 適用性
應按表1規定,對設備所具有的相關連線埠進行測量。
可根據具體設備的電氣特性和用途來確定哪些測量是不適當和不必要的,在這種情況下,要在檢驗報告中記錄不進行這些測量的原因。
7 發射限值
本標準所涉及設備的發射限值是按連線埠逐一給出的。
每種騷擾類型的測量都應在完全確定的和可復現的條件下進行。測量方法和測量布置的說明,應
參照表1中引述的基本標準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不再贅述基本標準的內容。在此只給出了實際套用時需要修改或補充的內容。
表1 發射限值
連線埠
頻段/MHz
限值
基本標準
適用範圍
備註
外殼
30~230
 30dB(μV/m)準峰值,測量距離30m
GB4824
見注1
 如果滿足GB4824的規定,可以在10m距離測量,但限值要增加10dB
230~1000
 37dB(μV/m)準峰值,測量距離30m
交流電源
0.15~0.50
 79dB(μV)準峰值 66dB(μV)平均值
GB4824
見注2見注3
0.50~5
 73dB(μV)準峰值 60dB(μV)平均值
5~30
 73dB(μV)準峰值 60dB(μV)平均值
  注1:本標準不包括現場測量。
注2:脈衝噪聲(喀嚦聲)小於5次/min將不考慮其限值,對於經常大於30次/min的喀嚦聲採用所列限值,而對於5次/min~30次/min的喀嚦聲,所列限值允許放寬20lg(30/犖)dB,(犖指每分鐘喀嚦聲頻率)。劃分喀嚦聲的準則可見GB4343.1—2003。
注3:僅適用於額定電壓低於有效值AC1000V以下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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