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幹部交流任職後應及時辦理相關人事手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幹部交流任職後應及時辦理相關人事手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幹部交流任職後應及時辦理相關人事手續的通知
  • 發文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人函〔2010〕264號
  • 發文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工信部人函〔2010〕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部屬單位,部屬各高校:
部組建以來,黨組高度重視幹部交流工作,通過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等方式,不斷加強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最佳化了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結構,有效推進了各項工作的開展。為加強管理,完善程式,依據《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現就幹部交流任職後及時辦理相關人事手續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幹部調任和轉任應及時辦理調動手續。幹部在部機關、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部屬高校和部外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採取調任方式進行。一般應在任免檔案宣布後的一個月內,將幹部的行政關係、工資(保險)關係、黨團工會關係等轉入新單位,幹部檔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在單位內部因工作需要調換職位任職的,採取轉任方式進行,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須及時做好工作交接並儘快到新崗位報到,辦理好內部人事劃轉手續。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幹部調動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組織紀律,確保調動手續完備。
二、選派幹部到上級單位或基層單位掛職鍛鍊,到西藏、新疆、青海等艱苦邊遠地區掛職工作是幹部交流的一種方式。掛職期間,幹部的行政關係、工資(保險)關係、幹部檔案不轉入掛職單位,黨團工會關係視掛職時間長短,根據有關規定執行。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掛職幹部適當補助,原則上不得在掛職單位領取任何工資性收入。
三、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本單位幹部交流後行政、工資等人事關係劃轉情況進行認真清理。今後,幹部調動後,一般應將其行政、工資等人事關係轉入新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轉移人事關係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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