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於2014年12月17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 屬性:通知
- 適用範圍:中國
通知要求,通知內容,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行業協會:
為發展工業循環經濟,促進工業轉型升級,我部自2009年以來開展了推進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示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繼續推進機電產品再製造產業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發展,充分發揮試點示範引領作用,結合再製造產業發展形勢,現就進一步做好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示範工作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紮實做好第一批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驗收工作
(一)驗收範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單位名單(第一批)>和<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工作要求>的通知》(工信部節〔2009〕663號)確定的第一批試點單位,且試點單位再製造試點實施方案已經我部正式批覆(工信部節函〔2010〕480號、528號,工信部節函〔2011〕41號)。
(二)驗收內容。經批覆的再製造試點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情況,包括主要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關鍵項目完成情況、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試點工作取得的效果,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政策建議等。此外,應說明再製造試點工作組織管理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舊件逆向物流體系、產品銷售和質量保證體系建設等情況。
(三)驗收程式。
1.開展自評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試點單位結合實施方案及批覆要求,對試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對照檢查和評估,指導試點單位圍繞前述驗收內容編寫《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見附屬檔案1),填寫《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單位基本信息表》(附屬檔案2)。完成自評估的試點單位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按隸屬關係,中央企業組織所屬試點單位開展自評估及驗收工作,或指導所屬試點單位向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2.驗收評審。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下同)對試點單位提交《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現場核查,並組織相關諮詢機構、行業及再製造專家等對試點工作實施情況及成效進行綜合考評,出具是否通過驗收的意見。通過驗收的試點單位需完成試點實施方案內容並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再製造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範較為完善;具備檢測、檢驗舊件和再製造產品主要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具備再製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裝配、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形成批量化生產能力;建設有污染防治設施並運行良好,達到相關環保要求;通過第三方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3.出具驗收報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本地區試點單位的驗收情況,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簡要說明本地區再製造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和相關建議等。於2015年2月10日前將驗收報告、通過驗收的試點單位名單、試點單位自評估報告(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表)及其驗收意見等材料報我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4.覆核及公告。我部組織對驗收材料進行覆核,公示覆核結果,對無異議的予以公告。覆核期間,酌情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研和抽查。
(四)推薦示範。對試點實施效果特別出色的單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推薦其為機電產品再製造示範單位,隨附相關推薦意見,於2015年2月10日前一併報我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示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並提供相關支撐性材料:再製造工藝技術水平先進、創新能力較強,再製造產品銷售、質量保障及舊件回收體系完善,在行業及再製造領域內具有顯著示範引領效應、推廣潛力較大等。
二、繼續深化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示範
為進一步探索再製造產業發展模式,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結合機電產品再製造產業發展現狀、相關研究機構和專家意見,我部決定繼續拓展再製造領域和範圍,進一步深化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示範工作。
(一)試點領域。
1.在包含第一批試點涉及的機電產品關鍵零部件領域基礎上,鼓勵開展盾構機、燃氣輪機、重型礦用載重車、專用生產裝備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設備及關鍵零部件再製造,探索推進醫療影像設備、通用型複印機、印表機等電子信息產品整機及關鍵零部件再製造等。
2.石化化工等流程工業關鍵動力裝備在役再製造,主要是基於裝備健康能效監測診斷理論,對老舊和性能低下、故障頻發、技術落後的在役機電裝備進行個性化再設計,並實施高技術和智慧型化改造升級,使其運行性能和智慧型化水平優於原設計,顯著提升裝備節能、環保、安全水平和長周期運行能力。
3.為落實《電機能效提升計畫(2013-2015年)》而實施的電機高效再製造。
4.《內燃機再製造推進計畫》相關實施單位,按要求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實施方案並經其評審通過後,納入本批試點管理。
5.再製造特色鮮明、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產業化基礎較好、發展潛力較大的再製造產業集聚區。
6.再製造相關材料、裝備製造與工藝技術研發,專業化再製造技術服務、物流體系及信息平台等。
(二)基本條件。
申報再製造試點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經工商註冊後獨立開展再製造業務或再製造業務相對獨立;在該行業具有代表性;具有較大生產製造規模、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或較完善的流通渠道;具有較高的產品(裝備)社會保有量;具備開展再製造的基礎條件。
(三)相關程式。
1.有意申報試點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單位基本信息表》(見附屬檔案2),隨附表內各說明項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數據測算說明。
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單位指導其編制試點實施方案(2015-2017年)。試點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或園區,下同)的基本情況(包括現有裝備、再製造產品生產規模、社會保有量),再製造的工作基礎(包括舊件回收和產品銷售渠道情況),再製造發展潛力、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再製造保障措施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試點實施方案評審後出具推薦意見,於2015年3月20日前將企業基本情況表及其相關證明材料、試點實施方案和推薦意見報送我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3.我部組織對試點實施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對通過論證的單位,復函確認為機電產品再製造試點單位。
三、進一步推進再製造產業發展
(一)推進再製造產品認定。為進一步規範再製造生產行為和再製造產品品質,引導再製造產品消費,請各地區按照《再製造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10〕303號)和《再製造產品認定實施指南》(工信廳節〔2010〕192號)要求,對自願申請再製造產品認定的企業加強指導,進一步提高申報質量。
(二)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管理,鼓勵對本地區再製造生產企業及其產品進行網上集中公開,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法規制度及技術標準等。指導企業落實再製造產品標識要求;引導再製造生產企業建立再製造產品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再製造產品“追蹤”和舊件“溯源”。要嚴格再製造產品質量和性能要求,組織抽查,對生產不規範、產品不達標、宣傳不真實、管理不到位的試點或示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試點或示範資格。
(三)加強再製造技術支撐。各地區要積極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搭建產學研用合作平台,進一步提升再製造技術裝備水平,為再製造產業發展形成有效技術支撐;通過召開再製造技術現場交流會、再製造產品技術說明會等,搭建機電產品再製造技術交流平台。按照《關於印發〈機電產品再製造技術及裝備目錄〉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12〕198號)要求,加強分類指導和技術交流力度,紮實推進機電產品再製造技術及裝備研究開發和套用推廣工作,積極推進智慧型再製造。支持制定再製造相關工藝、技術及產品標準,健全機電產品再製造標準和技術規範體系。
(四)加大再製造產品市場推廣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各地區利用節能減排等資金渠道支持再製造技術升級改造等項目,加快再製造產業化步伐。加大對列入《再製造產品目錄》企業及產品的扶持力度,建立再製造產品供需對接平台,協調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優先採購再製造產品,組織再製造產品推介會,普及機電產品再製造知識,帶動和鼓勵廣大消費者使用再製造產品。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進再製造產品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積極支持“以舊換再”產品補貼政策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17日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