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 發文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 實行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工信部聯通〔2009〕6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電信資費改革,完善電信資費結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的管理方式,繼續按《關於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聯清〔2005〕408號)的規定執行。
二、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時,只收取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不再同時加收國內漫遊主叫通話費。
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行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8〕75號)的規定執行。
三、各電信企業要按以下原則對所有資費方案進行認真梳理。
沒有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行動電話用戶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時,應直接取消本地通話費或漫遊通話費,長途通話費按照電信企業向主管部門備案的、以每6秒鐘為計費單位的資費標準進行計收。
已經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各電信企業應認真分析,在遵守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定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不得高於上限標準,也不得高於合併前相應的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總體水平;已低於上限標準的,不得藉機提高。
各電信企業需要變更資費方案的,應按照電信資費審批備案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做好系統調整等相關準備工作,確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時起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電信企業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