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是2009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的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 文號:總工發【2009】16號
- 通過時間:2009年2月25日
- 條例章節:7
法規信息,名稱,文號,討論通過,條例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規信息
名稱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文號
總工發【2009】16號
討論通過
(2009年2月25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五屆女職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工會女職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規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在同級工會委員領導下和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下的女職工組織,根據女職工的特點和意願開展工作。
第三條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四條
團結動員女職工發揚工人階級主人翁精神,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建功立業。
第五條
依法維護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作鬥爭。
第六條
參與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並監督、協助有關部門貫徹實施。代表和組織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契約工作,指導和幫助女職工簽訂勞動契約。
參與涉及女職工特殊利益的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爭議的調解,及時反映侵害女職工權益問題,督促和參與侵權案件的調查處理。做好對困難女職工的幫扶救助工作。
第七條
對女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女職工樹立自尊、自愛、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業務技能和健康素質。
第八條
積極發現、培養女性人才,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女性人才。
第九條
會同工會有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女職工工作。有關方面研究決定涉及女職工利益的問題時,必須聽取女職工組織的意見。
第十條
與國際婦女組織開展友好交流活動,為婦女解放事業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女職工委員會應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工會中有女會員10名以上的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10名的可以設女職工委員。
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總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實行垂直領導的產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大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設立辦公室(女職工部),負責女職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工會和中、小企事業單位、機關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也可以設立辦公室(女職工部)。
第十三條
女職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產生,也可召開女職工大會或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縣和縣以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四條
縣和縣以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組成。
第十五條
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六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幹部
第十七條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擔任,也可經民主協商,按照相應條件配備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享受同級工會副主席待遇。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應提名為同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十八條
女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配備專職女職工工作幹部。
第十九條
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在任期內,由於委員的工作變動等因素需要調整時,由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替補、增補人選,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替補、增補。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紮實、作風過硬、廉潔自律、熱愛女職工工作、深受女職工民眾信賴的幹部隊伍。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加強對女幹部的培養,重視培訓工作,提高女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要廣泛聽取女職工意見,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有關制度,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常務委員會和委員會會議,也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層,增強基層女職工組織的活力,為廣大女職工服務。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會要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與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工會的經費預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