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附加

工商稅附加指按工商稅入庫稅額和規定比例計提,用於城市維護建設費支出的稅款。它不同於一般稅種的附加,一般稅種的附加是在正稅之外向納稅人另行加征的,而 收入庫的稅額中計提的 (計提比例為1%) ,實質上是一種稅收收入的地方留成。對流轉稅徵收地方附加始於50年代的工商營業稅。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試行工商統一稅,地方附加仍繼續徵收。1973年試行工商稅,根據簡化稅制,保持原稅負的原則,地方附加併入正稅並相應提高稅率,不再單獨向納稅人徵收,但為了不影響地方原有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改按工商稅入庫稅額按月計提,劃歸地方支配使用,這就產生了不同於一般稅種附加的工商稅附加。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工商稅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種四個稅種,1985年1月又開徵了城市維護建設稅,工商稅附加隨之取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