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補習學校簡章

工人補習學校簡章亦稱“業餘補習學校的辦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教育人民委員部 1934 年 4 月重新審定、頒布。共 9 條。規定:辦學目的是為提高工人的文化政治水平,掃除文盲,加強工業技術進步;工人、學徒、工作人員、家屬及附近民眾都可入校學習,按程度、職業分班教授。

設文化政治課和工業技術課,文化政治課教材需與各工業生產情形及技術密切聯繫,技術課教材與教法由各業工會文化部規定;學生每天在工余上課,學習不少於 1 小時;校長、教員由工會聘任;經費由工會提供,不足部分由政府津貼;教師由政府教育部門和經濟機構提供,為義務職。合作社和政府機關辦學,均可參照本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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