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參與制亦稱共同決定製或產業民主制。西方企業的一種新的管理制度。該制度產生於德國,推廣於世界各地。這種管理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民主制度同樣在企業管理中是有效的,企業管理的權威、權力、職責、報酬應該在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工人之間共享,沒有任何獨占的管理權可以將工人排除在外。工人本身或他們選出的代表,應該與管理階層共同決定諸如生產方法與目標、組織變更、現代化、薪資級距等。由工人和管理當局共同組成企業決策團體,接受管理者的建議和方案並作出決策。衡量管理的成功與否,並非僅僅著眼於經濟效率與成效,還有職工的生活素質(如藝術、教育、住宅等),以及個人在組織中的能力的不斷增強與參與決策的程度。參與制度的目標是鼓勵和培養組織成員間的直接合作精神、提高生產力,促進社會的民主化。參與制度的執行程度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一般可分為幾個程度。
(1)任務與管理決策的參與。工人自己控制自己的工作環境、任務和工作目標,使工作人性化。(2)利益分享。除分享任務和決策權外,工人還與管理者分享他們共同工作的成果,如有的國家參與制度規定,工人全體分享的公司利潤可達14%。(3)所有權分享。工人可以購買公司的股票,或利用分享的利潤投資於本企業,使工人擁有企業的產權,分享公司的所有權。參與制度的組織形式有工作委員會和監督會。工作委員會有權被通知或諮詢建設新工廠、購置新的機器設備,採用新的生產方法,人事計畫、中高階層管理人員的雇用,擴充或關閉工廠等。有關勞工關係問題,工作委員會有權與管理階層共同作出決定。監督會參與決定並通過重大的組織決策,如有關合併、大量裁員、現代化、重大投資、發放股東股利的政策與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