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國土資源局

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和規章,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有關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調、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人事、黨務、監察、財務、檔案、保密、保衛、接待、機關資產和房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受理社會和民眾涉及土地和礦產資源使用與管理的政策法規諮詢。負責局綜合調查研究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指導全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業務培訓與教育工作。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依法制止和查處市規劃區範圍內土地違法行為。
(三)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的統一管理。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轉報工作。擬定、實施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負責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的審批管理。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實施監督檢查。
(四)地籍測繪管理科
負責城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管理並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辦法細則。指導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和土地等級定級及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全市性和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組織研究擬定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編制並指導實施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擬定全市土地供應政策。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測繪單位資格和測繪任務登記,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拔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組織指導全市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及招投標工作。
(六)礦產資源綜合科
依法進行全市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年檢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登記。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審查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認定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單位的資質。組織編制並指導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採礦招標、投標工作。
依法進行勘查登記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管理。負責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負責地質勘查和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確認探礦權評估結果。依法組織收取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指導監督地質環境、地熱資源的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區域、城市、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建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評定、礦泉水鑑定、地質遺蹟評審專家系統,確認鑑定、評審結果。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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