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鹽稅厘 清代鹽稅之一。滇省東川、昭通、鎮雄等府』、I'1歷來行銷川鹽,在鎮雄抽收鹽稅,每年為數不多。太平天國運動後,於東川、昭通、鎮雄等處各置厘局抽收鹽稅。光緒五年(1879),定川鹽滇岸厘數5 000餘兩,六年和七年加至13 500餘兩。自九年起,為利商運,仿照黔邊辦法,每年由四川官運局認解銀14 000兩。後因滇鹽加收團費,經滇、川兩省反覆協商,二十八年又增加銀6 000兩,連同原額14 000兩,總計銀20 000兩,每年分夏、冬兩季交商匯解司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