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號公布《川北醫學院章程》。該《章程》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學校的管理與運行,二級院(系)的管理與運行,教職工,學生與校友,資產、經費和後勤,附則9章86條,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川北醫學院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10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學校的管理與運行,第五章 二級院(系)的管理與運行,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第九章 附 則,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0號
(川北醫學院)
川北醫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川北醫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川北醫學院章程
序 言
川北醫學院前身是1951年創辦的西南區川北醫士學校,此後歷經川北衛生學校(1952年)、四川省南充衛生學校(1953年)、四川省南充護士學校(1955年)、四川省南充醫士學校(1956年)、四川省南充衛生學校(1962年)等多個歷史發展階段,1965年改制為南充醫學專科學校,1985年升格為本科層次的川北醫學院。
學校以“依法治校、民主建校、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科技強校”為理念,以“敬業、博愛、求是、創新”為校訓,以“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為精神,以“建設省內有特色、國內有影響、國際有合作的高水平醫學院校”為目標,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具有國際視野、良好人文底蘊、自主學習能力、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使學校活動有章可循,實現學校自主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川北醫學院,英文名稱為“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英文名縮寫為“NSMC”。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立足四川,輻射西部,面向全國,堅持把提高辦學質量作為學校發展的核心任務,積極為國家醫療衛生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技術支撐和文化支撐。
第六條 學校校徽的圖形由白底加淺藍色線條、字元、圖組成。雙層同心圓外環是學校中英文名稱,內環是世界衛生組織的蛇杖圖案、寓意學校培養五星級醫生的五顆星和學校建校時間1951。
第七條 學校校旗呈長方形,規格為240cm×160cm,長寬之比為3:2;旗面自上而下由藍、白、藍三個平行的橫長方形相連而成,旗面正中由學校校徽圖案、中文校名和英文名構成。
第八條 學校校歌為《川北醫學院校歌》。
第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30日。
第十條 學校網址為:……。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指導學校辦學方向,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任命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事宜;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確定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業和學位證書,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懲和工資分配,並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八)依法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對學校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學校章程;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教學標準,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依法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四)根據社會需求,調整人才培養方案,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
(五)維護學生、教職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權益;
(六)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七)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標準;
(八)實行信息公開,民主管理;
(九)建立學校運行與功能發揮的保障體系;
(十)依法接受舉辦者、學生、教職工等各利益方的監督;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活動,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人才培養目標,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以醫學學科為主體,積極推動多學科協調發展,構建優勢突出、特色鮮明和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學科體系。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學校依法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依規實施學籍管理,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推行彈性學制。
第十九條 學校構建靈活開放的人才培養體系,建立健全統一的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不斷提高育人水平。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和組織師生開展科學研究,積極推動科研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面向社會辦學,服務社會發展,積極推進與社會的合作。學校積極探索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通過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多種方式為社會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積極開展與國外高校多樣化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提高學校的國際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
第四章 學校的管理與運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川北醫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規、依章治校。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領導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和關心下一代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二級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川北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職權和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校長通過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和行政全體會議,按照其議事規則,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決議,決定有關行政工作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凡提交學校黨委和行政決策的重大事項,相關職能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研、論證和風險評估,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和教職工重大利益的事項應事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項需要,可設立由相關校領導、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組成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作為輔助決策或組織協調機構,在學校賦予的特定職責範圍內開展專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教學院系、科研院所、服務保障部門等工作機構。各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工作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保證政令暢通,貫徹落實學校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監察、審計制度,設立相關機構,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監察、審計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要高度重視附屬醫院的改革發展,把附屬醫院教學、科研建設納入學校發展整體規劃,加強指導和支持;附屬醫院要把教育教學作為醫院工作的重要任務,確保各項投入,增強育人功能,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學校學術機構由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二級院(系)教授委員會組成。
第三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按照其章程組建和運行,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教學委員會、科技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師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校在二級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民主管理,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在重大事項決策前徵求民眾意見,充分發揮包括廣大學生、教職工在內的各利益相關方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其實施辦法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學校重視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學校及全體教職工應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設立的,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川北醫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力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生實行自我管理的機構。川北醫學院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實施細則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鼓勵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利用校園網、校報、辦公自動化系統、教代會、情況通報會等多種形式公布學校的重大事項,接受校內外監督。
第五章 二級院(系)的管理與運行
第四十八條 二級院(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二級院(系)的設立、變更或撤銷,由校長提議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條 二級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執行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院(系)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根據學校規劃,全面負責本院(系)的學科建設工作,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四)負責組織開展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實驗室建設;
(五)負責完成學校下達的各類教育教學任務;
(六)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負責院(系)的人才引進、教職工的考核、獎懲等工作;
(七)負責實施本院(系)各類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按照學校的資產和財務管理規定,負責院(系)內資產和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二級院(系)黨組織發揮政治保證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黨組織負責二級院(系)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主任)行使職權並對本院(系)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五十二條 二級院(系)院長(主任)是二級院(系)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系)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二級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院(系)重要事務的決策機構。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思想政治、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務。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由二級院(系)行政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主持。
第五十四條 二級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學術評價、學術決策、學術論證、授予或撤銷學位的初步審查、教學指導與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初步審查或推薦、二級院(系)重大事項諮詢等職責,在學校相應的學術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和二級院(系)黨政支持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二級院(系)推進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二級院(系)黨組織的領導下,依照其工作制度開展工作,保障教職工參與二級院(系)的民主管理與監督。二級院(系)院長(主任)要定期向本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二級院(系)黨政要積極支持二級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職責。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組成。
第五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應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堅定的職業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學術道德規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應以教學、科研工作為中心,勤勉工作、熱心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核定的編制數,結合學校實際,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可適當在事業編制外自主聘用工作人員。
第六十條 教職工的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二)愛崗敬業,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參與和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發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十五條 教職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全面貫徹離退休人員政策,按照國家、四川省和學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人員進行服務和管理。
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條 學生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修德踐行,完善人格,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三)加強體育鍛鍊,塑造健康的體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重視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和訓練,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建社團。學生社團須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十三條 校友是指學校歷屆各類畢業生、肄業生、結業生及各類短訓班、學習班的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教師;經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川北醫學院校友總會”,總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和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與成就。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學校資產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妥善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使用或處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保護校名、學校聲譽和學校所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對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法律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原則,建設節約型校園,完善資源使用監控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
(三)學校的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四)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五)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 由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1/3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教代會1/3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可啟動本章程修訂。本章程的修訂程式同制訂程式。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法律、法規和規章及上級政策檔案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