嶧城區水利和漁業局是嶧城區政府部門,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和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全區水利和漁業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措施;擬訂全區水利和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利和漁業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區級水利和漁業資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
(二) 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跨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湖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歸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八)指導水政漁政監察和涉水涉漁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水事漁事糾紛,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和漁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和漁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負責組織重大水利和漁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和漁業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全區漁業生產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負責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十二)承擔保護漁業水生態環境和漁業防災減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漁業保護區;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休漁禁漁、漁船檢驗等制度;負責全區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