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

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是經登封市科協、登封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會址設在道教福地中嶽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
  • 外文名:DSRATC
  • 屬性:協會
  • 地區:嵩山
主管部門批文,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主管部門批文

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
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

協會宗旨

(一)開展道教學術文化研究,挖掘、交流、整理嵩山道教文化典籍、史料,編印道教刊物,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學學習培訓活動,弘揚道教文化。
(二)繼承道教文化優良傳統,弘揚道教文化精神,促進嵩山道教文化學術交流。
(三)以嵩山道教文化學術交流為媒介,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會,促進登封市和諧社會發展。

協會章程

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
英文譯名:Dengfeng Songshan ResearchAssociation Of Taoist Culture 縮寫:DSRATC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嵩山道教文化研究愛好者自願參加、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堅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聚集嵩山道學文化精英 ,組織道學文化研究, 促進道家文化學術交流,發掘道家文化典籍,探求道學文化淵源,揭示道學文化奧秘,宏揚道學文化精神,推動道學文化普及,促進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封市科學技術協會、登封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河南省登封市中嶽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道教學術文化研究,挖掘、交流、整理嵩山道教文化典籍、史料,編印道教刊物,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學學習培訓活動,弘揚道教文化。
(二)繼承道教文化優良傳統,弘揚道教文化精神,促進嵩山道教文化學術交流。
(三)以嵩山道教文化學術交流為媒介,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會,促進登封市和諧社會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是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尊崇道教及文化,對嵩山道教有一定研究;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人品端正,性情豁達,尊師重道,善於合作;
(四)積極主動地參與本研究會的學術交流業務活動;
(五)同意接受其它嵩山道教研究者加入本研究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由協會推薦指導老師;
(三)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學習嵩山道教歷史文化;
(四)由指導老師推薦,協會討論通過,接受會員入會,並將該會員列入本研究會會員名冊,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優惠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根據對協會贊助或所做貢獻,可由協會聘為協會
總顧問、顧問、名譽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秘書長或名譽副秘書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嵩山道教有關信息,提供有關資料;與道教其他同門及研究愛好者和睦相處,共同發展和維護道教教義、文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或常務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員超過200個時),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協會選舉產生,在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協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六年。其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張海傳,為本研究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協會會議(或常務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或常務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協會或常務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協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以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及各組織機構的撥款、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各項收入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主要使用項目:製作會員證件、製作宣傳資料、學術交流活動經費、內部教學用品(書籍音像等)、辦公經費及向國家有關部門上交管理費等。
協會經費由辦公室按國家財務管理規定負責保管,需要支出時由相關人員提出申請,報會長同意並簽字後,由會計記帳,出納付款。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規定接受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會或常務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0年 8 月 20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協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學術研究協會籌備組
2010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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