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5月9日,始稱嵊縣人民法院,建院60多年來,歷經變遷,辦公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現有正式在編幹警126人,事業編制13人。內設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執行實施科、執行監督科、執行綜合科、司法警察科、書記員管理科、司法行政科16個職能部門、甘霖、長樂、崇仁、三界、黃澤5個人民法庭和機關黨委、執行局。嵊州市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受理和審判由本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等第一審案件;審判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案件;受理各類執行案件;指導全市各級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等。

轄區概況,工作理念,機構設定,

轄區概況

嵊州市地處紹興東南部,東鄰寧波,西接金華,是著名的“越劇之鄉”、“領帶之鄉”、“茶葉之鄉”、“圍棋之鄉”、“竹編之鄉”、“根藝之鄉”和“桃形李之鄉”。全市總面積1784平方公里,現轄21個鄉鎮街道、463個行政村,總人口73.5萬。
嵊州市人民法院

工作理念

嵊州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領導下、市人大和上級法院的有力監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關心力支持下,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核心價值觀,紮實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深化落實“八項司法”,以“重服務、強管理、提素質、樹形象”為重點,著力推進服務型、民本型、規範型、創新型、學習型、廉潔型等“六型法院”建設,為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環境。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辦公室
職責: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議、審判委員會等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組織綜合性會議,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建議,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制度的落實;負責編印本院工作簡報等,負責文秘、文印、信息資料、檔案、圖書、機要、保密、法制宣傳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司法統計,負責調查研究,其他有關的工作。
政治處
職責:負責本院幹警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辦理本院黨委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工作事項,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的申報及幹部考察、考核、職級調整工作,辦理本院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負責管理本院老幹部工作,辦理本院人事、工資、福利有關事項,負責幹部管理統計工作,協助地方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組織工作及幹警學歷教育和其他業務培訓工作,辦理有關表彰獎勵事項。
監察室
職責:負責對本院全體幹警及工作人員進行監察和紀律檢查,查處本院幹警違紀違法行為,對案件進行督查,辦理院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刑事審判庭
職責: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職責:依法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民事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職責:依法審判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經濟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經濟審判工作事宜。
行政審判庭
職責: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負責行政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審查及執行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立案庭
職責:負責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和完成院長接待信訪後交辦的其他任務,指導人民法庭的信訪工作,負責審查本院民事、經濟、刑事自訴、執行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審查、執行訴前財產保全,審查仲裁機構提交的申請人申請財產、證據保全,負責辦理外地法院委託調查、送達、宣判等事項,指導、協調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立案工作事宜。
審判監督庭
職責:負責審理本院管轄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的質量查評,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執行庭
職責:辦理執行審查案件、請示案件、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負責協調跨轄區執行案件等。具體職能主要包括:(一)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異議進行審查;(二)對執行異議複議進行審查;(三)對執行管轄權的異議進行審查;(四)對執行實施科的第(三)、(四)、(五)、(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的異議進行審查;(五)對為使債務人的財產免予訴訟保全或者解除已採取的保全措施提供保證的保證責任的確定;(六)案外人異議審查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的確定;(七)轉化執行中賠償金數額的確定;(八)執行程式中對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九)對公證債權文書裁定不予執行;(十)對國內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十一)辦理請示案件;(十二)負責協調執行爭議案件;(十三)實施財產保全案件;(十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執行實施科
職責:辦理執行實施案件,負責執行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等。具體職能主要包括:(一)送達有關執行法律文書;(二)調查核實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三)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拍賣、變賣、提取、搜查、騰退等措施;(四)裁定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五)裁定以物抵債;(六)實施拘傳、罰款、拘留等措施;(七)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八)制定分配方案;(九)辦理執行款物的交付;(十)對違反協助義務的協助執行人民事責任的確定;(十一)對約定利息或者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數額的確定;(十二)對執行和解協定是否履行完畢以及是否應當恢復執行進行確定;(十三)對案件決定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十四)對執行迴轉的範圍、數額、孳息的確定;(十五)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十六)其他執行實施行為。
執行監督科
職責:負責處理涉執行來信來訪、申訴審查、恢復執行案件、申請變更執行單位和執行監督案件,辦理涉執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等。具體職能包括:(一)負責處理涉執行來信來訪、申訴審查;(二)負責督促案件執行;(三)審查決定變更執行單位、承辦人;(四)辦理執行恢復案件;(五)辦理涉執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六)辦理執行監督案件;(七)財產保全複議;(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執行綜合科
職責:負責各類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信息管理和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相關事項,負責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體系建設日常工作,以及執行評估考核、調研宣傳、文字綜合等。具體職能包括:(一)具體負責制定執行局工作計畫和工作制度;(二)組織全院執行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人員管理;(三)負責全市執行工作的總結、考核和評比;(四)負責調研、法制宣傳、典型經驗總結和文字綜合、統計、信息工作;(五)負責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登記工作;(六)負責查封、扣押財產的登記工作;(七)負責登記執行案件財產的評估、鑑定、拍賣和變賣以及案卷材料移交對外委託機構的工作;(八)負責法院系統內外的有關工作聯繫和接待工作;(九)負責全市法院執行工作質量效率評查工作;(十)負責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體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執行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司法警察大隊
職責: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警衛、值庭、看管、押解被告人或罪犯,配合各庭送達法律文書,傳喚、通知訴訟參與人,參加強制執行,執行強制措施,組織司法警察業務培訓,管理司法警察裝備,負責升降國旗,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書記員管理科
職責:負責書記員、速錄員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司法行政科
職責:負責本院的財務和服裝、車輛等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固定資產保管使用和其他行政後勤事務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及其他基建工作;負責審判庭、人民法庭建設和院機關的環境保護與衛生管理;承辦其他有關工作。
二、人民法庭
甘霖人民法庭
職責:依法審判法庭管轄區內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的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加強對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長樂人民法庭
職責:依法審判法庭管轄區內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的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加強對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崇仁人民法庭
職責:依法審判法庭管轄區內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的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加強對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三界人民法庭
職責:依法審判法庭管轄區內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的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加強對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黃澤人民法庭
職責:依法審判法庭管轄區內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的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加強對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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