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奇,男,漢族,1960年1月生,江蘇徐州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工學學士。曾任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8年5月,崔玉奇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7月31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崔玉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崔玉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徐州
- 出生日期:1960年1月
- 畢業院校:馬鞍山鋼鐵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職務,立案偵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出庭受審,
人物履歷
1978.09——1982.07,馬鞍山鋼鐵學院冶金工程系軋鋼專業學習
1982.07——1985.01,合鋼公司初軋廠技術員、丙班工長
1985.01——1985.08,合鋼公司規劃處規劃科技乾
1985.08——1991.06,合鋼公司規劃處規劃科副科長
1991.06——1992.07,合鋼公司中型廠副廠長
1992.07——1993.05,合鋼公司中型廠廠長
1993.05——1994.12,合鋼公司技改處處長、副經理
1994.12——1997.06,合鋼公司副經理
1997.06——1997.12,銅陵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7.12——2001.05,銅陵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05——2002.01,銅陵市政府副秘書長(其間:2001.03—2001.12,安徽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2.01——2003.03,銅陵市建委主任、黨委書記
2003.03——2008.06,銅陵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
2008.06——2009.02,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
2009.02——2011.02,銅陵市政府副市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1.02——2012.07,銅陵市政府副市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2.07——2013.01,銅陵市政府副市長
2013.01——2017.09,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7月25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崔玉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職務
2017年9月19日,銅陵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因涉嫌嚴重違紀,崔玉奇提出辭去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7條的有關規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崔玉奇辭去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立案偵查
2017年10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崔玉奇(副廳級)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處分
2017年11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崔玉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崔玉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公務用車,接受公款宴請和私營企業主宴請;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招商為名變相公款出國(境)旅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為企業辦理房地產權證;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規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和契稅,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崔玉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政商關係“親清不分”,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崔玉奇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銅陵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崔玉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出庭受審
2018年7月31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崔玉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擔任銅陵縣委副書記、縣長,銅陵市建委主任,銅陵市政府秘書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銅陵市政府副市長,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工程拆遷、項目承攬、土地出讓、出讓金返還、財政資金扶持、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約347萬餘元;崔玉奇在擔任銅陵市政府秘書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銅陵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明知國家法律政策禁止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仍違規向相關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3.02738億元,擅自決定返還契稅85.552萬元,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崔玉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崔玉奇的刑事責任。崔玉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