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卓蘭

崔卓蘭

崔卓蘭 教授、博士生導師、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 吉林大學“匡亞明特聘教授”。崔卓蘭,女,漢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於吉林省吉林市,1983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憲法學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於1987年至1988年在美國美利堅大學、1992年至1993年在美國路易斯克拉克學院研修,1976年至今一直任教於吉林大學法學院,1994年被破格晉升為教授,1998年被評為吉林大學跨世紀人才,博士生導師。期間曾任法學院國際法系副主任,吉林大學法學所所長,《法制與社會發展》常務副主編等職。現任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崔卓蘭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于吉林省吉林市
  • 出生日期:1953年9月12日
  • 職業:教授、博士生導師、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
簡介,概況,著作,學術見解,獲獎情況,主要著作,社會評價,成長曆程,潛心治學,心繫百姓,德學雙馨,

簡介

概況

崔卓蘭教授兼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太平洋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吉林省憲法行政法學會總幹事,吉林省行政管理學會理事。受聘任吉林省政府、長春市人大、長春市政府立法顧問,吉林省“九五”社科規劃組成員,吉林省女檢察官協會顧問,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

著作

崔卓蘭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特別在行政程式、行政規章、行政相對方權利方面有突出的成就,並就相關專題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得到了法學界,尤其是行政法學界的廣泛認同和引用。

學術見解

崔卓蘭教授在長期的教學科研生涯中,提出了獨到的學術見解,為法學界廣泛認同,其中有:
依法行政
行政程式是行政法學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過去十幾年,因認識上長期存在著忽略、輕視行政程式法的盲點,致使依法行政的目標久難實現。而所謂的依法行政,其核心與實質,指依行政程式法行政。離開行政程式法,無以言依法行政。
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屬於我國行政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絕大部分的行政管理事宜將通過規章進行一般性而不再是個案、逐事調整。但目前我國行政法對行政規章的理論研究缺乏系統深入,現實中越權、違法、侵權等瑕疵規章亦層出不窮。行政規章由其自身的性質特點,以及發展趨勢所決定,其必須接受司法審查監督。
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
即使在現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之間,除存在一致性之外,依舊存在著經常、有時甚至是複雜激烈的矛盾與衝突。關鍵在於通過行政法的調整及其功能發揮,保持雙方權利義務配置及相互關係上的大致“平衡”。進一步,將兩者的矛盾與衝突,控制於合法、合理、節制、適當的範圍和限度內。
保障功能
為公民和法人的權利提供服務和保障,才是行政法的實質價值、終極目的。須著眼於追求並開拓“置政府與公民平起平坐”的理想型行政法治模式,通過貫穿著民主、平等、理性精神的行政法的調整,讓政府行政機關走下社會生活主宰者的“神壇”,使公民和法人真正成為社會經濟、政治生活領域的主角。
崔卓蘭教授在教學與科研的道路上孜孜以求,主持過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多項,同時,崔卓蘭教授在我國的依法治國偉大實踐中努力發揮其專家學者的特殊作用,積極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進程提供獨到的分析建議。

獲獎情況

1、1995年,《論行政權利保障能力發揮》,吉林大學,一等獎;
2、1996年,《論政府與公民在行政法上的平等》,吉林大學,二等獎;
3、1997年,《行政規章可訴性探討》,中國法學會,二等獎;
4、1998年,《論行政指導及其法制化》,吉林大學,二等獎;
5、1999年,《論行政權、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係》,吉林大學,二等獎;
6、2001年,《論行政權、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係》,長春社會科學協會,一等獎。

主要著作

專著
1、《行政程式法要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編著
1、《政治與法治》(副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94年7月版;
2、《交通行政處罰程式》(主編) 長春出版社,1998年9月版;
3、《新編行政訴訟法學》(主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4月版;
4、《新編行政法學》(主編),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
4、《國內經典案例解析》(主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5、《美國行政程式法》(譯者),吉林大學出版社,1989年6月版。
論文
1、《西方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簡介》,《法學季刊》,1982年第3期;
2、《論行政處罰及由其引起的訴訟》,《法學雜誌》,1987年3期;
3、《公民本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法學》,1989年3期;
4、《論程式化行政》,《當代法學》,1989年第4期;
5、《行政執法行為程式謅議》,《法學》,1990年第6期;
6、《論顯失公正行政處罰的不合法》,《法學研究》,1990年第6期;
7、《立法程式化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法學與實踐》,1990年第3期;
8、《論對行政的司法監督》,《中國法學》 1991年第1期;
9、《論行政損權及其法律責任》,《政治與法律》,1991年第5期;
10、《行政強制行為研究》,《當代法學》,1992年第1期;
11、《行政複議行為辨析》,《吉大社科學報》,1992年3期;
12、《論行政規章及其制定程式》,《社會科學戰線》,1992年第4期;
13、《行政處罰若干問題探析》,《中國法學》,1992年第5期;
14、《論行政權與行政程式法》,《吉大社科學報》,1993年第2期;
15、《市場經濟與行政法製革新》,《行政法學研究》,1994年第1期;
16、《論依法行政與行政程式法》,《中國法學》,1994年第4期;
17、《論行政法權利保障功能的發揮》,《法學研究》,1994年第4期;
18、《論確立行政法中公民與政府的平等關係》,《中國法學》,1995年第4期;
19、《論在新形勢下貫徹實施保密法》,《當代法學》,1995年第4期;
20、《行政法觀念更新試論》,《吉大社科學報》,1995年第5期;
21、《行政契約縱橫論》,《政治與法律》,1996年第5期;
22、《行政規章可訴性探討》,《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多次獲獎)
23、《國家補償理論與法律制度》,《社會科學戰線》,1996年第4期;
24、《行政獎勵若干問題初探》,《吉大社科學報》,1996年5期;
25、《論市場經濟下行政檢查手段的運用》,《行政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26、《適應市場經濟的新型行政手段——行政指導》,《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27、《論行政指導及其法制化》,《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
28、《論市場經濟下政府角色和行為的轉變》,《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1期;
29、《論行政調解》,《法學與實踐》,1997年4期;
30、《論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係》,《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屢被轉載)
31、《非強制行政行為初探》,《行政與法》,1998年第3期;(國內首提)
32、《論非強制行政行為》,《吉大社科學報》,1998年第5期;
33、《瑕疵行政規章形態與成因析》,《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4期;
34、《行政規章的經濟分析》,《吉大社科學報》,1999年第5期;(轉變視角)
35、《論行政規章監督的法學機理和機制》,《吉大社科學報》,2001年第2期;
37、《依法行政的內涵及其制度完善》,《中國紀檢監察報》,2001年第3期;
38、《非強制行政行為》,《行政法論叢》4卷,2001年5月
39、《日本行政指導制度及其法律控制理論》,《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3期;
40、《論制定行政規章思維模式的轉換》,《吉大社科學報》,2001年第3期;
41、《行政規章的性質解析與裁量權模式》,《吉林工業大學學報》,2001年第3期。

社會評價

低調做人
《社會科學戰線》2006年第03期
在學生心中,她是嚴格而慈祥的長者;在同事眼裡,她是溫和而樂助的大姐;在父母身邊,她是至孝而操勞的女兒;在兒子面前,她是寬容而盡責的母親。她就是我國著名行政法學專家——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崔卓蘭教授。對我而言,成為老師人室弟子的時間並不長久,但對老師之名之德卻早有耳聞。我的大學生涯是在東北師範大學度過的,大一時為我們講授憲法學課程的是師大政法學院德高望重的王才松教授,故有機會經常向老先生討教,也從此對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有了最初的體認與喜愛。老先生告之,如欲在此領域深入鑽研,可報考吉林大學法學院,至崔卓蘭教授門下繼續深造。老先生對崔卓蘭教授人品與學識的讚賞令我希冀早日成為崔門弟子,但因考前一病,失去了複習的良機,以一分之差與老師失之交臂。此後,雖遠在他鄉教書,但仍心繫吉大,希望早日投奔老師門下,實現多年夙願。兩年後,當年的遺憾終得彌補。在此後求學的數年裡,我不僅從老師身上學會了如何平實低調地潛心治學,更學會了如何踏踏實實地處世為人。

成長曆程

老師1953年9月12日出生於吉林省吉林市。其童年、少年及青年時代均在困苦與動盪時期度過,正是長期的磨難練就了她仁厚達觀的品格,而這種品格在其後來的學術歷程中一展無餘。
老師1983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憲法學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自1976年一直任教於吉林大學法學院,至今已執教30年整。在這30年裡,老師在憲法學與行政法學領域默默地鑽研著,以其女性獨有的敏感和洞察力選擇著具有研究價值的課題,從不盲目跟風。1987年至1988年,老師以訪問學者身份到美國美利堅大學進修行政法學,回國後於1990年將《美國行政法與行政程式》譯為中文,旋即發表了與行政程式相關的諸篇文章,在當時計畫經濟體制下的中國,主張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對行政主體加以程式約束尚屬罕見,這部譯著與其後的文章在當時引起了巨大反響,也引導中國更多的行政法學人對行政程式的關注。由於學術成果顯著,老師於1991年——這個職稱評定極為嚴格的年代,被評為副教授。1992年至1993年,老師再次奔赴美國,至路易斯克拉克學院研修行政法學。第二次回國後,老師在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的關係、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行政相對方權利的保護、非強制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規章等方面又有建樹。為此,1994年破格晉升為教授,1998年被聘為博士生導師,成為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史上第一位女博士生導師。崔卓蘭老師所作出的突出成績為其贏來了多項榮譽,分別於1991年、1992年、1999年被評為吉林大學“先進工作者”;於1998年被評為“吉林大學跨世紀人才”;於1999年、2001年、2003年獲得“巾幗建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於2004年被評為“吉林省第八批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於2005年被吉林省委、省政府評為“吉林省高級專家”。
作為在行政法學領域作出卓越貢獻的中青年行政法學家,崔卓蘭老師連續四屆當選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此外還擔任中國太平洋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吉林省憲法與行政法學會總幹事,長春市社聯委員,吉林省政協社會法制宗教委員會特邀委員,長春市婦聯巾幗法律顧伺團副團長以及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法學學科規劃專家組成員,並且在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基地擔任兼職研究員,在長春理工大學及吉林省法官進修學院擔任兼職教授。

潛心治學

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起步較晚,學者們對於其中核心問題之一——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配置缺乏系統梳理。崔卓蘭教授經過長期的學術思考,以“權利本位”和“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為出發點,從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的關係、行政程式以及行政規章三個角度為構建行政相對方權利保護體系提出了諸多真知灼見,在學術界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關係的研究
崔卓蘭教授對於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關係的研究大體分為三個階段,在不同階段均有不同的側重方面。第一階段,側重於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司法權制約行政權,這一時期大體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沿至90年代初。三權分立學說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鳩說過,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對於行政權而言,其本身即蘊涵著某種可能的侵犯性與擴張性。老師深諳此理,為此早在1982年於《法學季刊》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西方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簡介》 (1982年第3期)的文章,將西方違憲審查制度介紹到中國,這篇於1982年憲法頒布之前寫就的短文在剛剛經歷過文革風暴的中國實屬難得,對於國門初開之際中國法學學人學術視野的開闊大有裨益,直至當下,將違憲審查制度引入中國以制約行政權仍是我國諸多學者為之力爭之事業。老師在這一階段發表的較有代表性的論文有: 《論行政處罰及由其引起的訴訟》(《法學雜誌》1987年第3期); 《公民本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法學》1989年第3期)以及《論對行政的司法監督》(《中國法學》1991年第1期)。其中,《公民本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一文發表於《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當時,學者們對我國即將出台的《行政訴訟法》之立法目的的認識迥然有異,大體上有三種代表觀點,其一,認為行政訴訟法應以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審理行政案件為主要目的;其二,認為行政訴訟法應將監督和保障政府行使行政權置於首位;其三,認為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才是行政訴訟法的初衷。這三種觀點雖不衝突,但體現了三種不同的思路與指導思想,也將影響行政訴訟法的價值取向與發展路徑。老師在文章中立場鮮明地選擇了第三種觀點——以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維護作為行政訴訟法的宗旨與基點,並極有創設性地提出“公民本位”概念,這一觀點始終如一地貫徹於其學術理念與成果當中,至今不曾改變。此後,崔卓蘭教授又在《中國法學》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論對行政的司法監督》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老師又與眾不同地大膽提出,行政相對方不應被動等待救濟,而應成為主動“啟動”司法機關監督“裝置”的主體,應當將司法監督視為司法機關的權力監督和一般公民的權利監督融為一體的“合力”監督,只有這樣,公民權方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二階段,側重於在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過程中對行政相對方權益的積極保護,這一階段主要貫穿於20世紀90年代。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是緊密相連的,也是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不對行政權的行使予以規制而僅僅給予行政相對方權利單純的保護是不切實際的。如果說在第一階段,崔老師寄希望於通過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來消極制約行政權的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話,那么自90年代開始,隨著國家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的進一步健全與完善,老師則從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係的梳理著手,主張在二者大體平衡的基礎上適度增加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即“平衡中適度傾斜”。在此理念指導下,老師寫就多篇有重大學術影響的論文,主要有: 《論行政法權利保障功能的發揮》(《法學研究》1994年第4期); 《論確立行政法中公民與政府的平等關係》(《中國法學》1995年第4期);《論市場經濟下政府角色和行為的轉變》(《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1期)以及《論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係》(《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與時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羅豪才教授共同撰寫的《論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係》一文。該文發表之後即屢被轉載,引證率極高,並獲得長春社會科學協會社科優秀成果論文類一等獎(政府獎)。羅豪才教授於90年代初曾針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提出了著名的“平衡論”,此次與老師合作的文章中最為突出的亮點是在堅持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終極平衡的原則下,將理論與中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即在官本位、權力至上等傳統觀念尚未徹底摒棄的中國,要真正實現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的平衡並不可行,而應當對行政相對方之權利予以適當延伸與拓寬,同時對行政權給予約束,具體而言:凡是法律、法規所不禁止的行為,行政相對方均有權去作,概之“法不規定即自由”;行政管理所涉及的日常生活領域中,所有未被法律、法規所明確劃定為行政職權管理範圍的事務,一律可作為“剩餘權利”劃歸行政相對方自由行使;行政法所規定的行政主體之各項義務,也可被推定為行政相對方之權利,謂之“推定權利”。當行政相對方為法律所不禁止、行使其“剩餘權利”或“推定權利”時,不受行政權的規制,不得對之加以限制、取消、制裁,甚至也不宜進行法律評價。行政權則截然相反,對之任何缺乏法律根據的內容、範圍方面的擴大解釋,均不被允許。故針對行政權行使者:凡法律、法規未明文規定即授權的,都不得去作,否則將構成違法、越權,必須恪守“公民權利為政府權力天然界限”之基本原則,不得沒有法律根據而介入私權領域,對個人生活之必要干預也應止於最低限度;不允許藉助於手中的行政權參與市場競爭;在以普通機關法人身份進行民事活動之際,不得利用行政權作為“後盾”而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為防止行政權對行政相對方權利的侵害,必須對行政權進行“顯性”界定。
兩位作者在這篇文章的末尾指出,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其實質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政府職權與市場主體權利在行政法律關係領域的延伸,兩者之良性互動、同步加強,意味著社會中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均獲維護,公平與效率得到兼顧,標誌行政民主與法治化的真正實現。強調公民權利的適度增加只是手段,而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與和諧才是終極目標。這一觀點不但啟發了當時中國行政法學界諸多學者進行深層次思考,且因應了我國當下“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嶄新的治國理念。
第三階段,側重於通過對非強制行政行為的倡導實現行政相對方主體地位的提升,這一階段的工作從20世紀末延續至今。在1993年修憲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將我國的經濟體制以根本法形式確定為市場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與成熟,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法觀念與模式受到了挑戰,原因在於,市場經濟基於以平等、協商及合意為特徵的契約精神而建立,但當下行政行為仍然是單方的、強制的和不可協商的。市場經濟要求政治與行政模式的回應,要求契約精神的注入,要求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在不存在強制性背景下的協商與合作。崔卓蘭老師在此方面所作出的理論貢獻為我國行政法學人所公認,其早在1995年即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上發表了題為《行政法觀念更新試論》一文,主張我國的行政法應當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從以“管理”為目的轉換為以“服務”為宗旨;從注重“權力”行使轉為注重“權利”保障;從依靠“命令”轉向依靠“協商”。此後,崔老師又在《非強制行政行為初探》(《行政與法》1998年第3期)一文中從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以及行政協調等具體行政行為人手,抽象出其共同性——非強制性,進而在國內首次提出“非強制行政行為”這一創新性概念。“非強制行政行為”概念一經提出,即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我國著名行政法學家、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蘇州大學法學院楊海坤教授在其著作《中國行政程式法典化》中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崔卓蘭教授把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契約、行政調解稱之為‘非強制行政行為’,很有新意。”
在提出“非強制行政行為”概念以後,崔老師隨後撰寫多篇文章對之加以逐步論證,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論非強制行政行為》(《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非強制行政行為——現代行政法學的新範疇》(《行政法論叢》第4卷,2002年《中國行政法學精萃》全文收錄);《從壓制型行政模式到回應型行政模式》(《法學研究》2002年第8期,2003年《中國行政法學精萃》全文收錄)以及《契約、服務與誠信——非強制行政之精神理念》(《社會科學戰線》2005年第4期)等。
“非強制行政”理念的形成是崔卓蘭老師公民權利本位思想的延續,非強制行政行為將成為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緊張關係的潤滑劑,更為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與和諧提供助力。原因在於,在非強制行政行為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通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契約、承諾等而產生、變更或消滅,因此具有服務與自願履行的特點,較之以強制、高壓為特點的強制行為而言更易為相對方所接受與配合,更有益於提升相對方的主體地位,也更有益於提高政府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行政程式研究
崔卓蘭老師對於行政程式的研究可以回溯至上世紀80年代末。1987年至1988年,崔卓蘭老師到美利堅大學進修時即注意到了行政程式法在規範行政權、保障公民權益上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回國後發表了《論程式化行政》(《當代法學》1989年第4期)一文,而在當時的中國行政法學界,對於行政程式撰文論述的學者還極為少見。此後,其申報並完成了國家級課題、中華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項目——“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式”。1990年,老師將美國學者歐內斯特·蓋爾洪和鮑葉合著的《美國行政法與行政程式》譯為中文,將著名的美國行政程式法介紹到中國,旋即又發表了《立法程式化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法學與實踐》1990年第3期);《論行政權與行政程式法》(《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2期)以及《論依法行政與行政程式法》(《中國法學》1994年第4期)等多篇文章,並於1996年獨著了《行政程式要論》一書,對行政程式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崔卓蘭老師是我國最早關注行政程式的學者之一,其早期的文章與著述對學界同行頗有啟發,寫在《論依法行政與行政程式法》中對行政程式法之重要性予以肯定那句“所謂的依法行政,是指依行政程式法行政,離開行政程式法無以言依法行政”已成為被多方引證的“經典格言”。而且,於其之後,對行政程式加以多方面、多角度研究的行政法學人急劇增加,至1990年代末,中國掀起了行政程式學術研究的高潮,行政程式的法典化成為當時呼聲最高的議題,由此引起了實務界的高度重視。當前,《行政程式法》草案尚在論證過程中,但其以法典形式出台指日可待。
根據對行政程式的長期研究和行政程式法草案的制定,崔卓蘭老師修訂了10年之前寫就的《行政程式法要論》一書,並於2005年發表了《行政程式的價值與功能》(《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2005年第6期)與《論民主與效率的協調兼顧——現代行政程式的雙重價值辨析》(《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9期)二文,繼續對行政程式進行著深層次研究與探索,力圖為制定一部以規範行政主體行為、保護公民權利為宗旨的行政程式法典提供有理有力的學理支持。
行政規章研究
崔卓蘭老師在長期的學術研究及對社會實踐的關注下意識到了在行政規章的制定過程中行政權對公眾權利的隱性損害。原因很明顯,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當行政機關作出有損於行政相對方之行為時,僅針對一個或幾個數量有限的主體,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方有權就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於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規章而言,其具有法之普遍性、強制性及不可訴性等特徵,行政規章制定權的濫用將會令數量眾多的相對方利益受損,且因其不可訴而“告狀無門”。為此,崔卓蘭老師於上世紀90年代初即在《社會科學戰線》上發表了《論行政規章及其制定程式》(1992年第4期)一文,試圖以程式規範規章制定權的行使,減少權力濫用,防止法繁擾民。此後,又主持申報並完成了兩項國家級課題:其一為1996年的國家教委人文社科項目——“違法行政規章及其對策研究”,此間發表了《行政規章可訴性探討》(《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獲中國法學會成果二等獎、全國第二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瑕疵行政規章形態與成因析》(《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4期)、《行政規章的經濟分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9年第5期)等多篇文章;其二是2000年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行政規章研究”。對於這一課題,崔卓蘭老師與於立深老師在發表了《論行政規章監督的法學機理和機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2期)、《論制定行政規章思維模式的轉換》(《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3期)以及《行政規章的性質解析與裁量權模式》(《吉林工業大學學報》2001年第3期)等多篇論文之後,於2002年合著了《行政規章研究》一書作為結題成果,該書從對行政規章予以概念界定和性質解析人手,對規章制定權、裁量權模式、程式設定、監督機理與機制以及規章管制的功能加以遞進式梳理與分析,是我國首部對行政規章進行系統研究的著作。該書出版之後反響熱烈,獲得了同仁的廣泛好評,在其他學者的著述中引證率極高,並於2004年獲第六次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著作類一等獎(政府獎)。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研究員與浙江大學法學院宋華琳博士在《2002年行政法學研究綜述》中對《行政規章研究》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該書是“2002年本領域最為矚目的成果之一”。
由於崔老師長期從事地方立法的論證工作,作為行政規章研究的延伸,老師將研究範圍擴展至地方立法研究,正承擔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地方立法研究》以及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地方立法實證研究》兩項課題,已形成初步成果,發表了《論地方立法的目的轉換》(《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03年第3期)一文,該文於2005年為《中國行政法學精萃》收錄,另外在台灣省的《法令月刊》(2004年第11期)上發表了《中國大陸地方立法的走勢》一文,積極促進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的有益交流。此外,針對地方立法的膨脹發表了《地方立法膨脹趨向的實證分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5期)一文,從實證角度分析地方立法膨脹現象的成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無論在任何國家,人們可以終其一生不受民法、刑法、經濟法等諸多法律的調整,但不可能不受行政法的制約、不與行政機關打交道。從出生時的註冊戶口到死亡時的註銷戶口,從適齡時入學到結婚時登記,從依法交納稅金到接受社會保障等等,行政權均將作用於此。面對行政管理領域的不斷擴大,行政事務的逐漸增多,如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損害處於弱勢地位之相對方的權益即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崔卓蘭老師鑽研行政法學的幾十年里,執著地堅持“民權至上”原則,多角度、多方位地圍繞著行政相對方權利的維護進行著不懈的理論探索,其著述中所體現出的人文關懷赫然可見。
不覺之間,老師在行政法學領域已耕耘30載,教誨幾代人,取得了許多學界同行無法望其項背的卓越成績。但她卻不容許自己有片刻停歇,依然為那須臾不曾改變的信念行走在學術之路上。2005年,經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准設立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次面向全國進行招標,此次招投標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學術性、政策性與導向性,其主要支持關係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參考價值、對弘揚民族精神和傳承民族優秀文化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課題。以崔卓蘭教授為首席專家的課題組所申報的“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制度保障”課題,經過受理投標、資格審查、會議初評、複評答辯、審核批准五個階段,在四個競標單位中以多數票通過,成為吉林省唯一獲準立項的課題。在以後的兩年里,老師將再次投入到繁重的科研工作中,攀登又一學術高峰。

心繫百姓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行政法更是如此。崔卓蘭老師深知理論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同時更願藉此機會將其所倡導的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從抽象的學理研究付諸實踐。因此,老師雖承擔繁重的科研工作,但卻並未推脫一個學者應盡的社會使命與責任,其長年擔任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吉林省政府立法諮詢委員、長春市政府立法諮詢委員、吉林省檢察院專家諮詢組成員、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等多項社會兼職。
老師常教導我等,學者必須有學術良心,要樂於並勇於承擔社會責任,選擇了學習行政法就要選擇保衛最廣大民眾的利益。老師一直用行動詮釋著這樣的理念。作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的諮詢委員和顧問,當國家機關與公民在不同領域交鋒時,她總是義無反顧地站在維護公民權益的立場。在對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立法論證時,她主張人性化立法、程式化立法、授益性立法;在為人民政府作顧問時,她倡導政府依法行政、誠信行政、陽光行政;在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作諮詢時,她鼓勵司法機關擺脫行政機關的影響公正審判、獨立審判、公開審判。所幸的是,服務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的各類國家機關對於學者的建議十分重視,老師的觀點得以充分採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即曾在一份材料中寫到: “崔卓蘭教授自受聘擔任吉林省政府立法諮詢委員以來,多次應邀為省政府行政立法提供諮詢。她提供的立法諮詢意見有理論深度,依據可靠,內容具體詳盡,符合現實行政管理實際,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重要的參考價值‘。近年來,我省的多項立法項目中吸納了她提出的諮詢意見。崔卓蘭教授承擔省政府立法論證項目最多,為我省立法作出突出貢獻,曾受到省政府領導的稱讚和肯定。”
老師的“社會”兼職工作不僅體現為在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中擔任諮詢委員與法律顧問,還表現在需要經常性地處理各地百姓寄來的請求給予法律援助的信件。面對眾多的個案,為了讓更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趨利避害、防患未然”,在遇到問題時“知己知彼、保護權益”,老師帶領學生們編寫了一套《百姓維權叢書》,在醫療服務、房屋拆遷、物業管理、進城打工等諸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為百姓提供法律指導,這套叢書已陸續出版,而這項維權事業也還將持續下去。

德學雙馨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法律追求公平與正義,傳授法律之人,更應傳道於先。跟隨老師多年,耳濡目染的不僅是為學之法,更有做人之道。
老師是平實低調的。在我攻讀碩士研究生期間,為我們講授政治學的是年逾古稀的李放教授,李老先生曾是崔老師學生時代的老師,在崔老師的誠邀下回到學校為我們授課。老先生的家距離學校很遠,上課時又正值嚴冬時節,每次來去都極為不便。老先生在講授學期最後一課時告訴我們,他退休之後從未接受任何學校的聘請,而只在法學院為憲法與行政法學的研究生上課,原因之一即出於對崔老師正直謙遜、與世無爭之人品的欽佩。老師的淡泊名利可謂“遠近聞名”,於遠,老師在行政法學界以創新而聞名,但由於老師不喜宣傳,不願張揚,因此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多見其文,罕見其人;於近,作為法學院元老級教師,作為哲學社會科學史上的第一位女博導,她有令人羨慕的驕傲資本,但卻從不見她恃才傲物、爭名奪利,反而無欲無求、安之若素。從教30年來,老師只是在努力盡到自己教師和學者的本分,勤勤懇懇地教書育人、認認真真地鑽研學問。
老師是寬容仁厚的。對於年青的同事,老師從不以長輩自居,給予更多的是扶持而非壓制,是幫助而非排擠。對待學生,在學術研究上,老師包容多於苛責,啟發多於灌輸,她一向注重培養我們的開闊性思維,絕不將學生的思想囿於其所研究的領域及所主張的觀點之中。在平常生活中,老師細心關注著每個同學的成長,當我們面對抉擇時指點迷津,當我們遇到困難時傾力相助。我和愛人雙雙辭去工作拜於老師門下求學,逢年過節每每欲到老師家裡拜訪時,老師總是在電話里告之:心意已領,無需登門。後來同學若干一起聊天時談及此事,方知被“拒之門外”者遠不止我們二人。在世風日下的今天,老師依然恪守師德、為人師表,不但慎獨己身,且為我輩樹立仿效之典範。
老師是樂觀堅強的。第一次見到老師是在面試當日。三五成群的同學站在考場門外等待老師們的到來,因不識老師容貌,我等皆關注著眼前走過的每位神似教師之人,老師也正是這時走人我們的視野。此前,我以為老師乃近知天命之年,長期鑽研學術之人必面色蒼白,神情凝滯,不想站在我們眼前的卻是著一襲藍色牛仔裝,笑意盈盈,神采奕奕的中年女性。此後見到的老師總是溫和而微笑著的,對工作和生活從無抱怨。但事實上,老師身上的負擔並不輕鬆。老師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更多的照顧;孩子年幼時身體孱弱,是在她的呵護下在家中學完的國小、中學課程,現已通過了法學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全部課程,為此,吉林大學於2004年在“文明家庭”評比活動中授予老師“傑出母親”的榮譽稱號。雖然工作依然繁重,雖然生活並不輕鬆,但這些都無法削弱老師的堅強,無法阻礙老師樂觀而積極地面對生活。
老師如深谷之幽蘭,不炫耀、不逐流、不矯揉、不媚俗,暗發芬芳而不張揚;老師若舒緩之流水,守拙、執著、堅忍、包容,雖利萬物而不與爭。其雖低調而不消極,雖執著而不頑固。以納川之胸,憂國、憂民、憂天下;將無欲之心,對人、對事、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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