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偉民(中國水產湛江海洋漁業公司黨委書記)

崔偉民(中國水產湛江海洋漁業公司黨委書記)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崔偉民,中國水產湛江海洋漁業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審計師,中共黨員。1962年生,廣東佛岡人。他充分利用湛江水產資源,招商引資,使一個實際負債近2億元,負債率達150%的企業擺脫困境,連續6年完成集團的生產經營指標,累計創收65365萬元,實現利稅5006萬元,引進各種所有製成分投資1億多元,總資產由1.4億元增加至2.5億元,償還各種歷史債務上億元。2004年11月他在西班牙作為集團代表之一,受到胡錦濤總書記接見,《人民日報》及其海外版多次報導他的事跡。

他先後榮獲國務院國資委2001~2005年度法制宣傳先進個人,2003年度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和2000~2002年度湛江市勞動模範。2007年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崔偉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年
  • 主要成就:2007年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湛江海洋漁業公司原總經理崔偉民違紀違法案
崔偉民在擔任湛江海洋漁業公司總經理期間,擅自參加長江商學院組織前往英國、日本考察的活動,共支付活動經費人民幣14萬元、境外開支49.96萬元。崔偉民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由其本人支付的63.96萬元考察費用拿回公司報銷,並占為己有,涉嫌貪污。在調查中,還發現崔偉民指使他人虛構工程項目,套取工程款245.28萬元並挪作他用等問題。2013年5月,崔偉民被移送司法機關。2013年9月,崔偉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崔偉民貪污一審刑事判決,判處崔偉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0元
被告人崔偉民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湛江漁業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採用虛構虛假工程的手段,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偉民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及湛江漁業公司的批准,出國學習考察並報銷相關費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該部分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崔偉民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及湛江漁業公司批准而出國學習考察,違反了企業內部的出境報備制度,系違規行為。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湛江漁業公司的內部規定,相關的費用應由崔偉民負擔,其所退繳的人民幣140000元,應當退賠給湛江漁業公司。被告人崔偉民貪污公款445600.61元尚未退繳,應繼續予以追繳。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偉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判決沒收的財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崔偉民退繳的人民幣140000元(現暫扣於中共湛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法退賠給中國水產湛江海洋漁業公司。
三、被告人崔偉民貪污的公款人民幣445600.61元尚未退繳,應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