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填補了廣西壯族天琴藝術立法工作的空白,有助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壯族天琴藝術的傳承發展,促進壯族天琴藝術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左市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背景,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背景
壯族天琴藝術是崇左地區壯族先民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並流傳至今的,與天琴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價值的音樂、舞蹈等傳統藝術表現形式。2021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列入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崇左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近年來,由於壯族天琴藝術保護工作存在著傳承發展意識不強、客群面窄、資金投入不足、後繼乏人等問題,許多天琴藝術的經典曲目、演奏技藝等面臨失傳風險。為此,崇左市人大通過立法,制定該《條例》,推動壯族天琴藝術的傳承發展。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1日崇左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壯族天琴藝術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壯族天琴藝術,是崇左地區壯族先民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並流傳至今的,與天琴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價值的音樂、舞蹈等傳統藝術表現形式。
第四條 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守正創新,突出特色、活態傳承,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經費主要用於以下事項:
(一)壯族天琴藝術保護;
(二)壯族天琴藝術傳承體驗設施建設與維護;
(三)壯族天琴藝術學術研究、人才培養、藝術創作、宣傳展示、作品出版、交流合作,教材編制、教育培訓、樂器採購等;
(四)傳承發展壯族天琴藝術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壯族天琴藝術節等活動,宣傳推廣壯族天琴藝術,提高壯族天琴藝術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通過圖文視頻宣傳壯族天琴藝術,提升壯族天琴藝術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鼓勵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以展覽、展示、展演、互動體驗等方式,宣傳壯族天琴藝術。
第十條 對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壯族天琴藝術及相關音樂、舞蹈、製作技藝等資源的普查登記、收集整理、評估認定、分類歸檔、翻譯出版等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壯族天琴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管理,建立和完善代表性傳承人評選認定、考核評估、動態管理、激勵支持等制度,支持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尊重當地民眾保持或者改革壯族天琴藝術有關風俗習慣的自由,鼓勵移風易俗,幫助培育形成文明健康的社會風尚。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普及推廣壯族天琴藝術通識,推動壯族天琴藝術進校園。
鼓勵有條件的中國小校可以開設壯族天琴藝術特色教育課程,增進學生對壯族天琴藝術的了解和體驗。
鼓勵高等院校設定壯族天琴藝術相關課程,或者採取聯合辦學等方式培養壯族天琴藝術專門人才。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資金扶持,在保護傳統天琴製作技藝的基礎上,推動天琴樂器製作改良,促進形成天琴樂器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壯族天琴藝術精品工程,保持壯族天琴音樂、舞蹈原有的藝術特色,組織創作壯族天琴藝術題材的文學、影視、音樂、舞蹈等文藝作品,打造與時代相適應的天琴藝術文化品牌。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文藝團體、文藝專業人員等開展採風活動,挖掘、提煉壯族天琴音樂、舞蹈、文學等文藝資源核心要素,開展文藝作品編排、創作、展演等活動,推動壯族天琴藝術傳承與創新。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壯族天琴藝術分布集中、存續良好、特色鮮明的區域,打造壯族天琴藝術特色村鎮、街區。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以興辦實體、資助項目等方式,合理利用壯族天琴藝術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壯族天琴藝術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崇左壯族天琴藝術品牌保護機制,加強崇左壯族天琴藝術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有關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壯族天琴製作技藝、表演形式以及文化衍生品專利申請、著作權登記、商標註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壯族天琴藝術納入全市統一的文化藝術資源數位化平台,運用數字信息技術展示和傳播壯族天琴藝術,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壯族天琴藝術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加大對壯族天琴藝術編劇、編導、作詞、作曲、演奏、表演等人才的培養力度,為壯族天琴藝術傳承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儲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專家學者開展壯族天琴藝術學術研究活動,推動壯族天琴藝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藝術創新。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壯族天琴藝術對外交流活動,促進壯族天琴藝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壯族天琴藝術名義和影響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據介紹,《條例》共二十八條,對天琴藝術的保護傳承、發展促進等方面事項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概念界定、基本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規劃編制、經費使用、宣傳推廣、表彰獎勵、資源普查、傳承人管理、習俗傳承、校園傳承、樂器改良、品牌打造、專業藝術創作、特色村鎮和街區打造、文旅融合、區域公用品牌保護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