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礦區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

峰峰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峰峰礦區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對口各單位,區政府各部門:為了加強全區車用燃氣加氣站的建設管理,推廣利用清潔能源,促進城市環境的改善,確保全全生產,維護經營者和用戶合法權益,《峰峰礦區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峰峰礦區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峰峰礦區人民政府
概要,內容,

概要

(本辦法同時適用於加油站建設管理)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容

峰峰礦區車用燃氣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暫 行)
為加強我區車用燃氣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建設管理,推廣利用清潔能源,促進城市環境改善,確保全全生產,維護經營者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峰峰礦區轄區內加氣站。
第二條 加氣站的建設和經營,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供應、確保全全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
第三條 區政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加氣站建設、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一)發改部門負責加氣站建設項目預審、申報、竣工驗收工作。
(二)住建部門負責加氣站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三)國土部門負責加氣站建設的用地報批。
(四)質監部門負責燃氣汽車車用氣瓶使用登記,對加氣站的特種設備和氣體充裝實施日常安全監察;負責加氣站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加氣站建設開工前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對工程竣工後進行消防驗收。
(六)安監部門負責加氣站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初審。
(八)環保、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做好加氣站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加氣站的布點規劃原則
第四條 加氣站的布點規劃原則:
(一)發改部門按照區政府的加氣站布點規划進行布點預審後,住建、國土部門方可辦理規劃、土地相關手續。
(二)加氣站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消防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並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三)加氣站選址宜優先考慮各綜合服務區及城市外圍公路紅線控制區域外側沿線,不宜選在城市主幹道的交叉口人流集中的商業區及居住區附近。
第三章 加氣站建設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加氣站建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在工商、稅務部門登記註冊,銷售價格到物價部門依法審批。
(二)具有穩定、可靠並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符合國家設計規範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四)符合公安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五)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六)向安監管理部門申請加氣站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符合稅務機關的稅源控制要求。
(八)有健全的燃氣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具有國家承認資格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專業技術人員,並具一定的風險承擔和賠付能力。
第四章 新建加氣站的審批程式及驗收
第六條 新建加氣站按下列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申請新建加氣站的建設單位向發改部門申請立項預審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加氣站建設申請報告,報告須說明企業的基本情況(同時附企業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及項目可行性。
(二)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經區發改部門立項預審後,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以下手續:
1.住建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
2.與有天然氣氣源的企業簽訂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天然氣供氣協定。
3.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出讓契約。
4.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
5.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消防安全預審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到相關部門辦結規劃、土地、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環保、燃氣經營、施工許可等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三)加氣站建設項目完工後,由相關部門組織專項驗收,發改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加氣站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從事加氣站業務的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相關證照。沒有按規定進行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由相應職能部門依法責令整改,並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 區住建、國土、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質監、安監、市政公用、環保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加氣站的管理,並依照法律、法規對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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