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內容,
概要
峰峰礦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峰峰礦區財政投資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對口各單位,區政府各部門:現將《峰峰礦區財政投資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峰峰礦區財政投資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進行工程類項目政府採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金為採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自籌資金、國有資產置換收入等。
自籌資金包括:政府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資金;財政貼息資金;擔保貸款;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國債轉貸資金;使用政府對外借款(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達成協定對採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其規定)或擔保所籌集資金;使用國家政府性貸款;使用以後年度財政性資金;單位將用各種收入歸還的銀行貸款、各種借款等。
第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類建設項目範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安裝、裝飾裝修、市政、水利、交通運輸、能源、生態環境、社會公益工程建設項目等,以及各類建設項目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大宗材料等。
第二章 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五條 區財政部門是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工程項目的投資評審、相關業務科室負責資金來源的審批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採購計畫的審批、採購方式、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處理有關投訴事宜等。
第六條 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按投資評審的相關規定組織好項目投資評審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對財政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先評審,後預算“、“先評審,後招標”、“先評審,後變更”、“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決算”的制度。
30萬元以上的財政投資項目預算,必須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經審定的項目預算數,是建設單位進行政府採購、公開招投標的最高控制數,項目單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未經財政評審的項目預算,不予進行政府採購和公開招投標,不予辦理資金撥款手續。
第八條 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應當根據投資評審報告所確定的金額依法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
第九條 工程類項目政府採購的方式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依據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規模達到100萬元限額標準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應當實行公開招標而需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應在組織實施前獲得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政府採購程式
1.項目建設單位(採購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要求編制政府採購計畫和申報資金來源;
2.工程項目預算由投資評審中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投資評審並出具《XX項目評審報告》;財政部門相關業務科室根據評審報告在採購計畫表上加蓋公章,採購辦核准採購方式後由採購人向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進場招標。
3.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採購人在專家抽取室內隨機抽取具有政府採購資質和建設工程招標資質的代理機構對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包括工程地質勘查、圖紙設計、監理、基礎處理等)區財政局、區監察局等監督部門要進行現場監督。
4.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含工程量清單),招標上限價格由投資評審報告中確認的金額為攔標價。
如遇特殊情況沒有進行招投標的,在投資評審報告確認金額的基礎上,下浮15%-20%作為財政實際支付金額。
5.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等相關信息,信息應當在相關媒體上發布。
招標公告信息自發布之日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於二十天。
工程項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五天,發布預中標公告和中標公告,公示期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6.採購人和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將契約副本報採購辦備案。
第十一條 評標原則上採用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原則。
第十二條 工程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撥付,嚴格按照《峰峰礦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工程採購活動中,應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
1.負責檢查是否按要求編制工程項目政府採購預算。
2.負責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和考核。
3.負責工程項目政府採購方式的審批。
4.負責對採購當事人、採購活動及評審專家等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活動的全程監督,認真查處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紀案件,對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建設工程類招標的相關法律、法規配套執行。
第十七條 鎮、鄉人民政府的工程類項目採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